内容摘要 在伊朗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呈现出时代的特殊性并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宏观层面的国家政治模式。乡村权力结构演变的实质是处于乡村社会上层各政治势力团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是权力结构民主化的转型过程。伊朗伊斯兰革命后,共和国政府致力于发展乡村经济,进行乡村改革,实行国家权力下放,把更多的乡村职能交还给基层乡村组织,避免政府过多地干预乡村事务,乡村地区出现了新型二元权力机构,乡村民众广泛地参与到乡村事务当中,乡村政务的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
作者简介 侯瑞峰,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杜林泽,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项目来源 本文系201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伊朗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与乡村变迁的历史考察”;2017西南大学地区国别研究中心项目“伊朗城乡关系研究”;2017西南大学“东西方主要国家社会转型比较研究创新团队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来源 原文刊登于《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全文如下:
20世纪中期以来,国内外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等学科专家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研究伊朗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历程、挖掘乡村社会性质转型的动因、解读乡村社会的发展与宏观层面的国家政治模式间的内在联系,全面剖析伊朗乡村权力结构演变趋势。1979年伊斯兰革命的爆发,伊朗乡村社会发生了剧烈动荡,处于政治边缘化的乡村民众被纳入到乡村事务中来,伊斯兰乡村委员会取代巴列维时期的乡村组织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新型乡村二元权力结构在革命中逐步构建。
在20世纪60年代的伊朗,传统的封建生产关系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大地产制与租佃制的结合构成伊朗乡村经济生活的基本特征。土改前,全国可耕地的50%属于大地主,20%属于宗教界,10%属于王室和国家,20%属于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大规模集中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是当时乡村地区农业生产中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据统计,37个大地产者拥有19000个乡村,占全国乡村总数的38%,另外拥有1-5个乡村的中等地产者共拥有7000个村庄,占全国乡村总数的14%。大地产者土地的来源主要包括世袭的国有土地和通过抢占或欺骗手段获得的土地。他们通常都居住在城市或国外,统称为“在外大地主”。通过任命可信赖的管家管理乡村地产,管家居住在乡村,享受着封建地主阶级的一切特权。白色革命前的乡村在外大地主兼有乡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占据人口大多数的佃农是乡村生产活动的主体,处于被支配地位,深受在外大地主、地主、政府和高利贷者等特权阶级的剥削,负债累累,终年劳作,时常处于饥饿状态,毫无政治权力。
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土地改革是国家重组农业生产关系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1963年1月26日,巴列维国王倡导的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白色革命”方案获得全民投票正式通过,伊朗由此朝着建立独具特色的君主专制政体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目标迈进。这场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全面的社会经济改革法案旨在消除礼萨·汗时期形成的在外大地主所有制与传统租佃分成制,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平等、消除乡村贫困,全面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1962年的土地改革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对在外大地主土地的分配和限制私人土地的规模,并成立乡村合作社。第二阶段则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限制在外大地主拥有土地的数量,对于超额部分,在外大地主可以不用出售,与农民签订相关的租佃合同来联合经营。第三阶段是把土地的所有权以有利于农民的形式出售给农民,并将第二阶段联合经营的土地卖给佃农,同时建立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单位来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据土地改革组织官方数据显示,土地改革第一阶段中超过有709718位农民获得土地,第二阶段土地改革之后超过213443位农民获得土地,第三阶段的土地改革过程中近843283位农民获得土地,总计约1938547位农民获得了土地。总体来看,这场全方位的系统的以巩固君主专制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上而下的由国王主导的土地改革运动,改变了传统的土地所有制与乡村权力结构,打击了在外地主在乡村地区的绝对统治地位,使得大部分自耕农受益,并打破了乡村地区封闭和愚昧的落后状态,促进了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伊朗现代化的进程。
在伊朗传统的乡村生活中,乡民的生活主要以村落为中心而展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单一村落随着村落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渐蔓延开来,进而形成了以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地缘间的联系和村庄权力结构体系,在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居于血缘关系上层的部分部落首领成为乡村财富的所有者和乡村秩序的管理者,进而演变成为传统意义上的乡村首领并通过世袭的方式一直延续下来。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与乡村首领时常就乡村权力与乡村利益之间展开博弈,但乡村首领的地位并未因国家政治模式的变迁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直到196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爆发,国王权力深入到乡村地区,传统乡村首领的地位受到了挑战,乡村地区官僚化程度不断加深,乡村首领成为国王治理乡村的附属力量。同时在土改中受益的自耕农转化为农业商品生产者,由此诞生了乡村新兴阶层——乡村资产阶级。传统封建地主的利益因土地改革而受到损害,新生的乡村资产阶级则受国家制度制约而排斥政府,巴列维国王的统治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为此,加强对乡村地区的控制是土改后巴列维政府所采取的维护政权的重要举措。
国王权力深入乡村地区是白色革命后乡村社会发生变化的重要表现。1941年巴列维国王即位后就致力于集权统治的建立和巩固,而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白色革命”的主要目的在于削弱在外大地主和教会的影响力,加强对乡村地区的管控,是集权政治构建的主要表现之一。土地改革前伊朗的村庄数量大致在4.9-7.2万个范围之内。就所有制言,教会拥有6885个捐献来的村庄,政府拥有1535个村庄和另外245个村庄中的一部分,皇室拥有2167个村庄和农场。这些机构拥有的村庄大约占20%。有2250个私人土地所有者各自拥有超过一个的村庄,他们拥有大约11740个村庄占(22%)。自耕农大约拥有20%的村庄,剩下的38%个村庄由32000个小土地所有者拥有。大地主、教会垄断着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并影响着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为了进一步巩固政权,以王室为核心的巴列维政府通过广泛建立乡村合作社、乡村委员会、乡村法庭、乡村发展部、“迪赫亚尔”行政官员、农事企业、农场公司等手段把国家权力深入到乡村地区,承担起乡村农业生产和处理乡村事务的职能。其中成立乡村合作社和农场公司是巴列维政权权力深入乡村地区的重要举措,到1976年,共2886个乡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90万,覆盖近4.6万个村庄。农场公司在伊朗乡村权力结构官僚化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在农场公司的组织构建过程中,其职员由政府委派,直接向农业部负责,股东无法参与选举管理行政人员。其次,农场公司建立之初,农民将土地转让给农场公司,农场公司拥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部分拒绝加入农场公司的农民被农场公司强制掠夺土地,使得在土改过程中分配到土地的农民再次失去了土地。再次,就农场公司的收益来看,诸多农场公司实现了农作物产量的增长,但其增长幅度远远低于人们的预期。农场公司的建立标志着政府对乡村地区控制的进一步加强,在土改过程中摆脱地主束缚的农民再次被巴列维及其政府控制,政府官僚掌握着越来越多的乡村资源和乡村权力,贫困的自耕农和农场公司职员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处于乡村权力结构体系的边缘。
乡村首领和地主代理人地位的衰落是乡村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土地改革以前乡村地区最重要的乡村管理者是卡德胡达(kadkhoda),或者是由在外大地主任命的来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乡村首领;其次是穆巴谢尔(mobasher),对乡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管控的地主阶级;最后是在乡村地区农业生产和乡村发展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生产队。1935年12月,伊朗政府颁布法令规定,乡村首领卡德胡达作为政府在乡村地区的行政代表和乡村事务的管理者,将由地主指派并支付报酬。地主作为礼萨·汗时期重要的社会基础,在乡村拥有广泛的权力,支配者乡民的命运。随着伊朗现代化进程的加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乡村首领和地主阶级干预国家政务,威胁巴列维国王的统治,削弱地主阶级和乡村首领的影响力和争取乡村民众的广泛支持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中心。土地改革后,乡村首领的地位因地产的减少和国家权力在乡村地区的加强而逐渐弱化并被政府控制。1963年后,尽管名义上的乡村首领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着村民,但其实际的任命权归由政府任命的迪赫亚尔行政官员批准。
尽管在外地主在乡村地区的权力明显衰落,但由在外地主任命的乡村首领的影响力并为没有完全消除。他们通过积极参与乡村委员会、农场公司、农事企业、更换经营模式等方式参与到巴列维政府当中,继续在乡村地区保持着广泛的影响力。除此之外,代表政府利益的乡村官僚成为政府权力在乡村地区的重要代表,各种政府官僚人员、官僚组织、乡村首领和乡村精英在乡村地区展开了权力的竞争。总体来看,土地改革后乡村贫困有所改善,乡村地区封闭落后的愚昧状态得以打破,但乡村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并未有所弱化,乡村下层民众与乡村上层势力之间的诸多矛盾未实现友善的解决,乡村内部各阶层之间矛盾重重。大多数无地、少地的乡民更无法参与到乡村事务当中,无法维护其切身利益,乡村民众则由长期依附于在外地主转变为隶属于巴列维国王。
白色革命对乡村地区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巴列维国王取代在外大地主成为乡村地区的新主人,巴列维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维护村民权益、扩大乡村民众政治参与权力和推动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政治举措。
1963年以前,伊朗的选举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举:妇女、没有法律能力和被监护的人、破产者、精神病患者、乞丐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谋生的人、罪犯、小偷以及其他做了坏事并且违反了伊斯兰法规的人”。在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剥夺妇女的政治地位和选举权力,妇女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为了能够使得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63年巴列维国王制定了新的选举法规定:“第一,每个投票者必须事先得到确定和证实他完全具有选举和投票的权力后,才能拿到选举证;第二,为了防止选举作弊,全国选举在同一天进行;第三,选举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由学者、商人、手工业者、雇佣农、工人和有土地的农民组成;第四,妇女有权参加选举”。巴列维国王的此举把妇女从封建束缚的枷锁中解放出来,给予了她们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力。为了进一步尊重妇女的人格和维护妇女的地位,1967年6月,巴列维政府颁布了《保护妇女家庭法》,1968年7月,又颁布了《妇女社会服务法》,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内相关的妇女法案只针对于少数上层贵族妇女,在广大乡村地区由于封建社会生活习俗的制约,妇女的地位并未实现实质性的改善,实现妇女解放、给予平等的权力依就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相对于改善妇女政治地位的选举法而言,乡村法庭的构建无疑对伊朗乡村民众给予了司法上的保障。乡村法庭又称为“公正法院”,它由五个审判员组成,包括三民主持法官和两名轮值法官,任期3年,这五个审判员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实际上通常是由政府任命的,他们在这期间的工作是义务性的,主要处理乡村民众水源和财富等方面的诉讼纠纷。1963年在伊斯法罕的马希亚尔村成立了第一个乡村法庭,1972年共成立了6479个乡村法庭,每一个乡村法庭服务2到4个村庄。此后乡村法庭的数量不断增长到1978年底伊朗多一半的乡村都拥有乡村法庭,其数量超过11000个。绝大多数法官通常身兼多职,不仅是乡村委员会成员、乡村首领,亦或者是乡村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巴列维国王的此举是国家权力向乡村地区延伸和加强对乡村管控的重要举措,是乡村政务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但司法权却被掌握在富裕的由政府任命的乡村上层权贵阶级手中,缺少公正性。
除修改选举法和成立乡村法庭之外,乡村委员会的成立在乡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亦是乡村民众实现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之一。早在1952年关于成立乡村委员会的法律就通过了,但在土地改革之前并没有成为村级政治体制的一部分。1963年伊朗议会通过了《建立乡村委员会》的法案,并以此法案为基础,大多数人口超过250人的乡村或者规模较小的乡村都成立了乡村委员会在1979年前。乡村委员会成员规定为五人,因此又称为“五人委员会”,每三年选举一次,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乡村事务、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和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委员会拥有在乡村每个家庭中收取利率为2%的家庭所得税用于乡村事务发展的权力,名义上乡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是由乡村民众选举产生,实际上往往是由政府任命。
总体来看,白色革命后巴列维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制定并成立了一些乡村民众能够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与组织,但在实际生活中,乡民的政治地位并未有所实质性改变。具体来讲,由政府出面组织的这些官僚机构或者任命的官僚人员大多是由传统的在外大地主、管家、乡村首领、新兴富农和土改过程中崛起的商品化农场主等居于乡村精英阶层所把持,一方面,他们是国王在乡村地区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在乡村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以维护本阶层的利益为核心并通过现有的乡村权力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土改过程中只有少部分的下层乡村民众获得了土地,但随着国家权力在乡村地区的扩展延伸,在未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之下,由政府主导乡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大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把土地的经营权收归到政府手中,乡村民众的贫困状态并未发生改变。但随着传统乡村愚昧落后、自治封闭状态在白色革命期间的打破,乡村民众要求实现政治参与、获得经济权益、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与日俱增,巴列维政府的统治出现了新的政治危机。1979年一场旨在推翻巴列维国王统治的革命运动全面爆发。
三、村民政治地位的去边缘化与
乡村新型二元权力结构的形成
伊斯兰革命期间乡村民众的积极参与是战后乡村民众政治地位去边缘化的重要前提,巴列维集权主义统治秩序的崩塌、法基赫模式下的民主共和政体的建立成为影响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内在因素。乡村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和乡村新型二元权力结构的形成成为革命后乡村权结构最突出的表现。
1979年伊斯兰革命爆发,乡村民众广泛的参与到推翻巴列维政府的革命运动中来并成为革命的主力军,为革命后乡村民众要求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在革命中崛起的乡村民众在革命后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随着君主专制政体的进一步打破和民主共和制度的建立,乡村民众广泛的参与到乡村事务中来。1979年5月1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在霍梅尼的建国思想中,他认为理想的政府应该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建立在伊斯兰准则之上;二是依靠人民选举。他表示:“我们希望建立一个“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一个基于人民选举的政权,政权的最终形式将根据我们现在的社会背景和需求由人民来确定”。他还指出:“我们考虑建立共和政府是受到了伟大先知穆罕默德和伊玛目阿里的思想方针的启示,它将依赖于人民的选举”。“我们服从人民的选择,我们将追随人民做出的任何决定。我们没有权力,至高无上的真主和伊斯兰的先知也从来没有赋予过我们强迫人民的权力……问题的解决不由我和我的同道们控制,它们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伊朗由人民管理,由人民通过选举来管理,人民确定了这些机构,我们中任何一个人都不被允许,也不可能违背任何一个人民的决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基于人民选举之上产生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权力是真主赐予的。在这里无论是在伊斯兰教法上还是共和国宪法上都时刻强调着民众选举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涯中的重要性,法律在此给予了乡村民众实现政治参与的权力。例如:伊斯法罕一乡村的居民这样说道:“在我们村中,我们首先自行阅读四个总统候选人的竞选口号和计划,并广泛的讨论他们。我们也在电视上观看他们的辩论。最后,我们中由96%的人将选票投给了哈塔米”。除此之外,革命后成立的伊斯兰乡村委员会是乡村民众实现和实现政治参与的重要场所。1982年,乡村委员会的数量为2.5万;1986年2月发展到3.5万,覆盖40000个村落;到1987年,吉哈德重建部宣称伊朗共有40000个乡村委员会,其活动影响到了96%的乡村人口。乡村委员会的职责大致包括:帮助村民管理乡村;对村民管理农业生产提供支持;帮助村民参与决策制订过程;监督乡村官僚组织的行政管理;向村民宣传国家事务,创建人民和领导机构之间的协作精神;争取村民积极参与诸如公民复决、国家和地方选举等国家事务;人口统计;发放乡村居民身份证;与文化事务部门协作;通过文化计划(Nehazat-e-Savad Amouzi)提高村民的知识水平等等。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委员构成乡村委员会的主体,是乡村民众实现政治经济参与的重要途径。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为在人民合作下加速实施各项计划,如社会、经济、建设、卫生、文化、教育和其他生活福利方面的计划,考虑到各地的需要,成立村、区、城镇或省等委员会,监督各地的行政事务。委员会成员由当地居民选举”。每个伊斯兰乡村委员会都由一定比例的社会各阶层代表所组成,包括农民、无地村民、畜牧饲养者、农业雇工等等。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秘密投票的方式每两年选举一次,其成员数量通常因村庄规模大小而异,通常成员数量在5-7个之间个不等。乡村委员会的建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革命后乡村权力的真空,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下放,在乡村民众的积极参与中,乡村经济得以改善,乡村社会趋于稳定,乡村民众政治地位有所提高。伊朗的社会自由度有了较大的提高。
乡村民众是乡村经济生活的主体,是乡村社会发展的参与者与推动者,是导致乡村权力结构发生改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列维王朝建立后,在外大地主势力崛起。由在外大地主任命的地主一方面,他们扮演着乡村管理者的角色;另一方面给政府收集税款并为在外大地主征集地租。白色革命后,随着国家权力在乡村地区的延伸,国王对乡村地区管控的加强,传统的封建势力被排挤到乡村权力体系的边缘,由政府监督民众选举产生的乡村合作社、乡村法庭等行政组织深入乡村地区,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时期内,乡村首领的影响力并没有因国家权力的深入而消亡,只是在实现自身角色的转化之后,成为乡村组织的首领或者成员,但其权力归属于国家所有,是政府在乡村地区的代言人。伊斯兰革命后,乡村地区出现了新型的二元权力结构,一方面,乡村首领、乡村年长着在乡村地区的影响力并没有因革命而完全消除;另一方面,革命政府组建的伊斯兰乡村委员会取代巴列维时期的乡村组织构成革命后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并且在共和国土改后崛起的新兴乡村精英阶层(土改后的新兴贫农与中农、乡村教师、乡村妇女、乡村政府机构人员)等占据了乡村组织的诸多职位。他们充当着乡村民众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和政府乡村治理者的双重角色。
乡村权力结构与宏观层面的国家政治模式变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乡村社会内部二元权力结构长期存在。从巴列维执政时期的维权统治模式下的由政府主导乡村二元权力结构体系到伊斯兰革命后出现的乡村新型二元权力结构体系来看,乡村权力结构的改变离不开乡村民众的参与。伊朗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与乡村社会紧密相连,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又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由于封建地租关系和君主专制政体的存在,下层乡民在经济上丧失了独立自主权。政治上丧失了话语权。但伴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租佃关系和土地关系因国家政治模式的改变而发生了急剧变化,乡村民众被纳入到乡村事务中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自由、民主、共和思想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突破封建枷锁,获得人身自由成为下层劳苦大众的美好愿望。巴列维国王所推行的现代化改革举措,致使伊朗乡村民众的人生依附关系得以改善,但在君主专制整体之下,国王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乡村民众被排斥到国家政治权力之外,处于政治的边缘化。伊斯兰共和国建立后,在革命中崛起的乡村民众和乡村精英阶层不仅要求参与乡村事务,同时也要求实现乡村政务民主化、公开化,他们积极地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