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本文考察了汉文所记载的古波斯神判法,认为“烧铁灼舌”起源于古波斯尚火的宗教传统,符合琐罗亚斯德教经典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其却是为专制政权服务的,主要乃为惩治政敌而设,反映了古波斯政教合一的传统。
关 键 词 古波斯律法;政教关系;琐罗亚斯德教(祆教);判逆之罪;尚火传统;神判;密特拉
作者简介 张小贵,暨南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项目来源 本文系 “新疆通史” 基础研究项目(XJTSB059)阶段性成果并受2010年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项 目资助。
文章来源 原文刊登于《西域研究》2011年第1期。全文如下:
汉文史籍所记载古波斯的神判方式,见于两《唐书》。《旧唐书》言波斯国:“其叛逆之罪,就火祆烧铁灼其舌,疮白者为理直,疮黑者为有罪。”[2]《新唐书》亦载其:“叛者铁灼其舌,疮白为直,黑为曲。”[3]两段记载叙事相同,由于《新唐书》虽“事增于前,文省于旧”,往往能删去《旧唐书》的芜词而补其未备,但也难免因笔削而改变文义,[4]因此同一纪事,新书较旧书略简。
按,“疮”字,字书的解释为:“[古文]创。《广韵》《集韵》《韵会》初良切。《正韵》初庄切。并音玱。《玉篇》:疮,痍也。《集韵》:痏也。《韵会》:疡也,痍也。《释名》:疮,戕也。戕毁体使伤也。张衡《西京赋》:所恶成疮痏。注:创痏谓瘢痕。《南史·宋武帝纪》:虎魄疗金疮。又《集韵》磢霜切。义同。”[5]也就是说,“疮”乃为“戕毁身体所留下的瘢痕”。照常理推测,用烧红的铁来灼舌,定会使舌头立刻起疮,也表明这一神判生效的实时性,用“烧铁灼舌”,结果立见分晓。不过揣两书文意,其中并无过多的细节描述,也表明这一神判法的实施乃为第三方观察或来自传闻所得。
从上引两书记载可知,行烧铁灼舌者为叛逆之罪。因此,要解读这一神判的内涵,首先得了解在波斯“叛逆之罪”何所指?
“叛逆之罪”,就其字面意思来理解,显然包括背叛君主、国家之罪。这一点已被古波斯文献所证实。有关古波斯的法律状况,可参阅波斯语《塔巴里斯坦历史》(History of Tabaristān)中所保存的一份萨珊时期文献《坦萨尔书信》(Letter of Tansar)。坦萨尔(Tansar)是萨珊波斯帝国初期琐罗亚斯德教大祭司,该《书信》记载了帝国初期,坦萨尔站在开国君主阿达希尔(Ardakhšēr,公元224~240年在位)的立场,以问答的形式回应地方领主对新帝国统治政策的质询。其中伊朗北部的一位领主古什纳斯普(Gušnasp)尖锐地指出阿达希尔新政过于强硬,有违前朝帕提亚王朝的政策。为了回应古什纳斯普的质疑,特别是其对阿达希尔铁血政策的责难,坦萨尔指出国王专门区分了三种罪行:“一种是反对神,一种是反叛国王,另一种是人们之间互相侵犯。反对神的罪过称为叛教,反对国王的罪过包括叛乱、叛逆。”[6]其间,反判国王之罪,具体包括对国王本人利益及政权利益的侵害,属于死罪,这种死罪被称为margarzān。如根据《阿达希尔事迹》(Kār Nāmag ī Ardakhšēr)记载,刺杀国王即触犯了此罪。[7]而《叙利亚殉道记》(Syriac Acts of Martyrs)记载,如果士兵逃离战场也科以同罪。[8]这种情况似可解释为对国家的背叛。因此《唐书》所记载的叛逆之罪,自应该包括坦萨尔所举出的反叛国王(当然包括国家)之罪。
不过,根据古波斯的法律传统,以及汉文献所记波斯“叛逆之罪”的神判色彩,“叛逆之罪”似乎还应包括对神的背叛,即背叛当时国教琐罗亚斯德教(Zoroastrianism)。前引《坦萨尔书信》就记载了叛教者的情况。根据《书信》记载,国王在对待判教问题上要比前朝宽容。在前朝,判教者是死罪。而从阿达希尔统治开始,判教者首先被判入狱一年,其间琐罗亚斯德教的智者会前来探视他们,晓以大义,消除其对本教的疑虑。如果这些入狱者有所忏悔,就会被释放。但若他们仍然执意不悔,则被判死罪。[9]《叙利亚殉道记》记载了在宫廷就存在判教者改宗基督教的事例。[10]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判教者若改宗他教,即成为异教徒。对待那些并非改宗他教,而仅仅是疏于遵守教规者,又如何视之呢?琐罗亚斯德教的宗教文书也记载了诸多有违教规的行为。如将水泼在不干净的地方,所犯之罪称为yāt,[11]没有带圣带(kustī),而走出超过三步,每一步就是一framān,[12]第四步就是极大的罪过tanāpuhl,[13]不研习圣经者是arduš。[14]另外,将火带入离尸体三步之内,[15]将火带入不干净的房屋或在那里点火,[16]无事而进入一间不干净的房屋,[17]未经犬视(sagdīd)而擅移尸体,[18]杀死狗或其他的野生动物,[19]等等,则是犯了极大的罪过tanāpuhl。由于对这些罪过未见有明确的惩戒措施,可能只是局限于灵魂上的谴责。这些罪过虽然构不成叛教之罪,但从认识层面来看,也可能被认为不够绝对忠诚,从而犯了“叛逆之罪”,要求教徒反省。值得注意的是,该等罪过往往仅见载于宗教文书。
不过,正如上文所指出,“烧铁灼舌”是一种立见效果的神判法,其似乎并不应用于前文所列举的种种波斯“叛教”之罪。缘因对于诸种“叛教”之罪,往往要留有足够的时间让犯者反省。而立见效果的“烧铁灼舌”法看来并不适用。也就是说,该种判决法所针对的叛逆之罪应是统治者的政敌,而非异教徒。这也可从诸如《坦萨尔书信》之类文献记载中得到证实。虽然该等文献也述及叛教之罪,但于有违教规的罪过却未提及,这表明于当政者而言,重要的是保持琐罗亚斯德教作为主导的意识形态,而并非具体的宗教事务。也就是说,坦萨尔关于犯罪的分类是政治现实主义的体现,其中宗教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20]
尽管“烧铁灼舌”所针对的主要是世俗政权统治过程中的“叛逆”之罪,但从其起源来看,其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宗教神学根源。
“其叛逆之罪,就火祆烧铁灼其舌,疮白者为理直,疮黑者为有罪”,所谈明显是一种神判的方式,类似情况,亦流行于古代印度。如《魏书·西域传》记载乌苌国:“人有争讼,服之以药,曲者发狂,直者无恙。为法不杀,犯死罪唯徙于灵山。”[21]《洛阳伽蓝记》卷五作“假有死罪,不立杀刑,唯徙空山,任其饮啄。事涉疑似,以药服之,清浊则验。随事轻重,当时即决。”[22]《新唐书·西域传上》载乌茶(即乌苌)国:“国无杀刑,抵死者放之穷山。罪有疑,饮以药,视溲清浊而决轻重。”[23]《大唐西域记》卷二载印度刑法,有四条裁决对证法,其四曰:“毒则以一羚羊,剖其右髀,随被讼人所食之分,杂诸毒药置右髀中,实则毒发而死,虚则毒歇而苏。”[24]有关古印度流行的“服药以断曲直”的“神判”法,《摩奴法论》有更为详细的记述:“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法官可使婆罗门以其真诚宣誓;吠舍以其牡牛、谷物与金钱;首陀罗以各种罪恶宣誓。或者,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可使他要考验的人以手持火,或叫他潜入水中,或使他分别接触其每一个儿子和妻子的头部。火不烧其人的人,水不使其漂在水面的人,灾祸不迅即突然袭击的人,应该被认为是宣誓真诚的人。过去跋多娑(Vatsa)仙曾被其异母弟妄控,他指控仙者是首陀罗妇女的儿子,仙者宣誓说这是假的,于是他穿过火内,以证所誓不虚,火作为一切人有罪与无辜的考验者,由于他宣誓真诚,对他毫发未伤。”[25]无论是用火灼舌,还是服药以断曲直,抑或以水火判真伪,都带有明显的神化色彩,表明古代印度和伊朗都曾流行神判法,其应来源于印伊人还未分离之前,是古代印伊先民在政治体制不健全、文明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借助神迹来维护自身利益、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不过其具体操作方式有所不同,这表明随着印伊人大迁徙,为应对各自不同的时空环境,这种神判法也有所改变,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就火祆烧铁灼其舌”,当为古波斯尚火传统的体现。
古波斯以火烧铁灼舌断曲直,表明在这一判决过程中,火的作用非常突出。这显然与古波斯的宗教文化环境相符合。根据学者的研究,古伊朗先民为适应中亚和伊朗高原干旱的环境,采用火进行审判,而且这一行为亦与密特拉神(Mithra)联系在一起。此方面最早的证据是有关卡亚尼安(Kayanian)王子斯亚瓦山(Syāvaršan)的故事,王子被继母诬告曾企图诱惑她,因此需发誓证明自己的清白。按照传统,考验以如下方式进行:燃起两处大火,使之紧靠在一起,中间仅留狭窄的通道,当火焰燃起时,待到火势最猛烈,王子要设法穿过大火。他策马狂奔,逐渐消失于火焰与浓烟之中;但是因为斯亚瓦山是无辜的,王子与他的坐骑毫发未伤,重新出现在人们面前。其原因是“蒙神恩庇,火势如同风一样”,并未对他们造成任何伤害。[26]毫无疑问,对于古代伊朗人来说,此处的神就是密特拉,他守卫诚信与真理,洞察人心,惩罚弄虚作假者。[27]
另外一种用火进行神判的方式是将金属加热至熔点,然后浇到受审者的胸部。若他是邪恶的,就会燃烧并死亡。[28]这一神判方式实与“火祆烧铁灼其舌,疮白者为理直,疮黑者为有罪”有异曲同工之妙。其神学根源为琐罗亚斯德教有关末日审判的信条。根据该教传说,在末日审判中,琐罗亚斯德预见到一条金属溶液汇聚的小溪流经大地,邪恶者将被消灭;然而善人将得到宽恕,对于他们来讲,可怕的溪流就像牛奶一样温和。这被看作是琐罗亚斯德严格的原始教义。根据中世纪创作的《创世纪》(Bundahishn)记载,最终的复活总是先于阿里曼和恶魔们的覆灭。负责肉体复活的英雄是救世主Sōshyans,他是琐罗亚斯德的最后一位遗腹子,他在有限时间的最后三千年苏醒,重生复活。他的功能是将人的身体从其被溶解的元素中抬起,使之重新与灵魂结合。同时,等待重生者必须忍受三日金属溶液的考验,下地狱者必须经受这一最终惩罚,方能被召唤出来共享祝福,这是人类所必经的命运。这一严酷的考验不会使已经获救者带来不适,因为对于他们来说,熔化的金属好似温和的牛奶;但是下地狱者一定要经历完全严格的现实考验。[29]直到沙普尔二世(Sharpur II,公元309~379年)统治时,高级祭司马拉斯潘丹(Ādurbād ī Mahraspandān)为了反对异教徒的主张,证实本教真理,而仍然实行这种神判方式。[30]
火与判断善恶、真假紧密联系在一起,还体现在琐罗亚斯德教起誓过程中。如波斯语习语 “宣誓”(sōgand khordan)一词,其字面意思即为“喝硫磺”,表明这一习俗起源古老,流播甚广。波斯语琐罗亚斯德教《书信集》(Rivāyats)中描述了这种风俗。起誓在Mihr日(Dar-i Mihr)庄严举行。首先,祭司将一定量的硫磺溶于水中,放少许金属,以及各种香草,所用的器皿是parahaoma祭祀仪式所专用的;然后,准备好一个火盆。起初的仪式(yašt ī drōn)是献给法官拉什奴(Rašnu)的。由于火是正义的体现,因此在琐罗亚斯德教徒的神判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作为神的助手,以其公正无误的特性而出现在每个灵魂进行审判的时刻。[31]在宣誓的过程中之所以使用硫磺,乃源于其似火的本性,世界各地的人们也总是易于将其与雷电及地狱的惩罚联系在一起。[32]据《丁卡尔特》(Denkard)第七篇第五章记载,琐罗亚斯德教徒用火进行神判的方式,计有33种之多。其中最厉害的一种,是将被告扔到盛满铜汤的容器里,或将金属溶液浇到其胸部上。其认为被告如无辜,神自会拯救他,否则就被灭亡。[33]最为温和的一种神判法,是要被告在火前发重誓,然后饮下含有硫磺的饮料,而根据其表情难受的程度来判断其有罪与否。这种方式保持到19世纪。[34]帕拉维文经典称通奸是最大的犯罪,比盗窃和抢劫之罪更大。犯通奸之罪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男的扔到铜汤锅里,女的用铁梳划胸脯。[35]由此看来,汉文献有关波斯“烧铁灼舌”神判法的记载虽过于简单,无法窥见古波斯律法的全貌,但其所反映的宗教内涵却无疑符合琐罗亚斯德教文献的记载。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古波斯琐罗亚斯德教经典中,负责审判的是密特拉神。这自与古波斯有关密特拉神的宗教信条有关。有关“密特拉”一词的含义,研究古印度《吠陀》(Veda)的学者们认为,梵语名词mitra之意为“朋友”,而非“契约”。在《吠陀》中,契约行为的观念并不突出。[36]由于波斯语mihr意为“loving kindness, friendship”,与梵语mitra“朋友”之意有关,因此也有学者认为神Mitra在雅利安时代就已经出现,是“朋友”观念的人格化,而非契约观念的人格化。[37]不过,更广为学界所接受的观点是“密特拉”一词的原始含义为“契约”。早在1907年,法国学者莫雷(Meillet)就指出,《阿维斯陀经》中常见的mithra一词确实有“协议、契约、盟约”之意,在古代“契约主要是一种宗教行为,伴有规定的仪式和固定的格式;其所采用的表述并非只是针对个人的行为;而是用一种具有神秘力量的套语,足以阻吓企图违约的人。印度—伊朗的Mitra既体现契约的精神,又具有维护契约的力量。”[38]当然,在古波斯的神判过程中,除了主审的密特拉神之外,在不同场合还会出现其他有关的神祇。据琐罗亚斯德教的传说,人死后,灵魂离开肉体,必须经过“裁判桥”(Činvat),由专神负责检视其一生的善恶功过,如果行善多于作恶,灵魂则被判进入天堂,反之则堕入地狱。司其职者即密特拉、斯劳莎(Sraoša,原意为“戒律”)、拉什奴(Rašnu,原意为“法官”),密特拉居中。[39]这一信仰无疑是原始密特拉信仰的进一步发展。
伊朗的密特拉作为契约之神,自然与违反契约者(mithrō druj)相对立。[40]在阿维斯陀经中,密特拉引导人们进入“正义之途”(ašahe paiti pantąm),[41]赐予他们“拥有正义(ašavasta-)”。[42]他不知疲倦地守卫着正义者(ašavan),[43]并击退那些进攻他们的邪恶之徒。[44]为了知道谁是正义者,密特拉必须监察人们的行为,看看谁遵守了契约,谁又违反了契约。有关他的颂诗中规定了这些契约的范围,包括朋友、公民之间的协议,贸易伙伴之间的合约,已及夫妻间的婚约,甚至城邦之间的条约。[45]正是因为任务如此繁重,密特拉必须时刻处于戒备状态。也正因为如此,此神也开始与太阳联系起来,就好象太阳一样,从早至晚不断地监视人们的行动。[46]将密特拉与太阳联系起来可能起源于其与火的联系。古印度和伊朗文献记载显示,由于密特拉象征契约,因此在亘古时期就在火面前向其祈祷。古典作家和亚美尼亚史籍也记载道,波斯很早就流行在火或太阳前向密特拉祈祷的风俗。[47]而“烧铁灼舌”的神判法可以理解为以火对违反契约者进行惩罚,明显与古波斯有关密特拉司契约的信仰密切相关。这一点或许就是古波斯神判乃以火为主导,而由密特拉神司其职的神学根源。
有关古波斯的法律传统,两唐书皆有记载。《旧唐书》载:“断狱不为文书约束,口决于庭。”[48]《新唐书》记载波斯“断罪不为文书,决于廷”,[49]根据《坦萨尔书信》记载,萨珊波斯帝国的开国君主阿达希尔曾颁布刑法,但详细情况却并未言明。现在所知有关波斯的刑法,主要存在于琐罗亚斯德教文献中,而且其内容也多与宗教有关。[50]或可说明古波斯“断狱不为文书约束”的法制特征。
根据《周书·异域传下》记载:“(波斯国)大官有摸胡坛,掌国内狱讼”,“其刑法:重罪悬诸竿上,射而杀之;次则系狱,新王立乃释之;轻罪则劓、刖若髡,或翦半须,及系排于颈上,以为耻辱;犯强盗者,禁之终身;奸贵人妻者,男子流,妇人割其耳鼻。”[51]一般认为,摸胡坛,即mak-ku(mag-gu)-dan,为波斯司法部门的官吏。其中“摸胡”译自中古波斯语magu,而“坛”可与herbeδān(“法官”)和mobeδān(“波斯僧之首”)等的词尾堪同。而magu明显源于magu-pat一词,该词意为祭司长,为琐罗亚斯德教祭司首领。其中古伊朗语形式为:西北方言写作mōgpat,阿拉美语借词为mogpet;西南方言为mōvpat,阿拉美语借词亦为movpet,叙利亚语借词为mwpt’, mwhpt’, mwhbt’;新波斯语为mōbad。[52]若这一考证得实的话,汉文史籍的记载表明,掌管古波斯律法的是宗教神职人员,说明古波斯政教结合的社会特色。
根据史书记载,萨珊波斯的诸王被称作“众王之王”(shahanshah),是王家荣光(khwarnah)(阿维斯陀语khvarenah;古波斯语farnah;新波斯语farr)的承担者,换言之,他们体现了王朝与整个国族的繁荣昌盛。萨珊君主被认为是琐罗亚斯德教及其最高创造神阿胡拉·马兹达(Ahura Mazda)在人世间的代表。他们作为伊朗和整个尘世的君主,是神所指定的保护者、宗教和世俗的权威。在尘世,他们就如同至高神阿胡拉·马兹达一样,是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双重主宰。[53]随着萨珊帝国的建立,琐罗亚斯德教成为新帝国的国教。在大祭司坦萨尔(Tansar)和卡德尔(Kardēr)领导之下,强大的琐罗亚斯德教教会组织逐渐形成。由于波斯政权的庇佑,琐罗亚斯德教的宗教律法开始推行。琐罗亚斯德教的刑法并不局限于本教信众,同时也是国王和祭司阶层用来限制非本教社团的强有力手段。[54]
琐罗亚斯德教的刑法既是宗教社团的戒律,亦是整个帝国世俗社会的法规,同时保护着政权组织和宗教社团的共同利益,由本教的各级僧侣执行。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国王代表政府,遇有重大政治性的的审判,其负责整个审判过程,直至最终批示,而不必宗教僧侣们帮助。宗教僧侣们则作为法律顾问和法官,参与审判过程的每个环节。而且,祭司阶层,或者至少是他们的上层,往往充当着“立法委员”的角色,因为就是他们规定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55]反映萨珊波斯时期法律执行情况的文献主要有《千条判决书》(Hazār Dādestān),共包括数百例案例,主要为私人诉讼。[56]另外,琐罗亚斯德教的宗教文献《许不许》(Šāyist-nē-šāyist)[57]、《仪轨指南》(Nērangestān)[58]、《教法研习》(Hērbedestān)[59],记载了相当多对违反宗教戒律的处罚,也有助于我们认识波斯的律法。
不过,虽然宗教律法在整个社会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宗教神职人员甚至还掌管国内狱讼,但并不表示在古波斯教权就凌驾于王权之上了。正如阿达希尔一世所说:“须知宗教和王权是两兄弟,两者不可缺一,宗教是王位的基础,王位保护宗教,缺少了其中之一,基础就毁坏,或者是保护者就消失。”[60]宗教乃为政治服务,这也是为什么古波斯的神判乃为惩罚“叛逆之罪”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