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阿亚图拉莫尔塔扎·莫塔哈里是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中的重要精神领袖。作为1979年革命的参与者与领导者,其政治思想在1979年革命中发挥关键作用。莫尔塔扎·莫塔哈里在革命爆发前就已论述了伊斯兰民主政府与人民主权等重大议题,基于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哲学对法基赫体制加以阐释,重点关注与权威、效仿源泉和合法性等特定问题,包括统治者的必要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理想类型,讨论之余充分肯定革命后伊斯兰教与民主互洽共生的前景。由此衍生出他的个人观点,不仅成为革命初期指导性思想,而且对革命后新政府构建做出重要精神指示,成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理论基础之一。
关 键 词 莫尔塔扎·莫塔哈里; 法基赫体制; 伊斯兰民主; 1979年革命
作者简介 强子昭,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日本与中东国家关系史、中东国际关系史。
文章来源 原文刊登于《西部学刊》2025年2月下半月刊。全文如下:
当代哲学语境中的民主被视为一系列集体决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平等地参与决策管理,并拥有同等的发言权。然而,民主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且富有争议的话题,在伊朗这样一个政治与宗教信仰相交织的背景下,其存在形式和性质成为伊斯兰世界政治舞台面临的终极问题。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1979年革命后的思想家:在现代政治模式中,新型民主是否能与既有的宗教信仰相契合?应如何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自1979年伊斯兰革命以来,社会意识形态与结构的变化以及宗教之间的博弈,深刻影响了伊朗的现代主义进程。因此,分析这场社会革命背后的价值体系显得十分重要。从哲学角度来看,伊朗通过这场革命表达了对西方意识形态的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盘否认。这场革命旨在针对西方文明对伊斯兰世界的过度浸润与破坏,提出新的价值观。革命伊始,虽然伊朗社会意识形态分化出几个不同群体,但宗教驱动的伊斯兰思想家占据思想界主导地位,进一步细分为传统主义者、改良主义者和现代主义者。莫尔塔扎·莫塔哈里(Morteza Motahari)作为现代主义者的代表,主张采用现代伊斯兰规则,赋予宗教现代形式。他认为伊斯兰教包含了与民主原则相容的元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平等、协商和公众同意,力求为人们展示将现代价值观与宗教信仰相结合的可能性。
关于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前后社会思潮的变迁,学界已有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然而,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学术界,对阿亚图拉莫尔塔扎·莫塔哈里的个人民主思想的探讨仍存在一定空间。目前,国内学界尚未见到对莫塔哈里政治思想的系统性研究,相关讨论仅散见于关于伊朗现代化期间知识分子思想活动的文献中。事实上,现今伊朗政体所践行的道路确实体现了莫塔哈里的预设,因此,考察1979年革命史必须探讨莫尔塔扎·莫塔哈里的思想。本文将从其意识形态的源流与现实基础、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其民主思想脉络进行评价,提炼其民主思想的渊源、特征和影响。
一、莫塔哈里意识形态发展历程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吸引了众多杰出思想家、宗教及世俗知识分子,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等拥有现代世俗意识形态的社会精英,形成了关于新民主政权的多元学说和激烈讨论。这一现象是伊朗迈入现代化前民主运动积淀的结果,也塑造了莫塔哈里个人的意识形态。
伊朗第一次民主运动是立宪革命(1905—1911年),此后又发生了一系列现代形式的民主运动。这些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为伊朗的民主复兴奠定了基础,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摩萨台担任总理期间,民众感受到的民主生活或许更为丰富多彩,期间伊朗的民主宣传十分盛行。随后的图德党(Tudeh Party)掌权期,知识文化裹挟着"民主""主权"等概念急速闯入普通民众视野。该党还向民众引入了"群众政治、群众参与、群众组织、党支部、党的会议以及代表大会、党报、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等词汇,从而使后人得以引用"民主集中制"和"群众民主"等术语。这些社会风潮激发了公众对政治参与和社会变革的强烈渴望,伊朗全社会建立民主型政府的呼声开始自下而上地迸发。
学界的思想讨论集中反映在三位伊斯兰学者身上:马赫迪·巴扎尔甘(Mehdi Bazargan)、马哈茂德·塔勒卡尼(Mahmoud Taleqani)和莫尔塔扎·莫塔哈里。尽管莫塔哈里的民主观肯定了前两者主张的民主应建立在“协商”“公决”“公众评议”基础之上的观点,但他主张使用归纳法并从《古兰经》中提取这些元素,以证明民主概念原生于伊斯兰教之中,并坚决不与世俗团体和解。这种引经据典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原教旨主义者或传统主义者。哈米德·达巴希评价道:“那些反对伊斯兰教法的人试图将莫塔哈里变成一个反伊斯兰教法的‘传统主义者’,并认为左派或‘西方中毒’是其思想基础;还有部分人坚定地认为莫塔哈里完全是‘传统主义者’,更接近于圣经和预言中的模样。”这与其个人在神学院受到扎实而系统化的宗教教育以及涉猎的西方哲学研究息息相关。
莫尔塔扎·莫塔哈里,1920年2月2日出生于法里曼,12岁起便前往离家130公里的马什哈德神学院学习伊斯兰初级知识。5年后,他前往库姆开启长达15年的学习生活,在著名哲学家阿拉玛·塔巴塔巴伊(Allamah Muhammad Husayn Tabatabai)、霍梅尼(Ayatollah Ruhollah Khomeini)和其他杰出学者的指导下完成了伊斯兰法理学教育。1945年他开始在恩师霍梅尼的指导下研习哈迪·萨布扎瓦里(Hadi Sabzavari)所著的《诗句逻辑论》(Sharh-i Manzumah),不仅吸收了大量法理学知识,而且提升了文法造诣。1946年他又与霍梅尼一同研究阿洪德·霍拉萨尼(Akhond Khorasani)的《原则的充分性》(Kifayat al-Usul),该书及其作者在伊朗立宪运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莫塔哈里在研读过程中吸收了其中“民主宪政”“民主政府”等理念,结合霍梅尼的引领,其民主思想进一步与伊斯兰教法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1951年,莫塔哈里在库姆结束了伊斯兰法学原理课程后,前往德黑兰任教。直至1953年,他每周四都参加塔巴塔巴伊主持的“唯物主义哲学”组会,组会主题基本以“批判唯物主义哲学”为中心,伴随狭窄信息渠道下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其意识形态急剧走向唯心主义:“如果一个人的世界观纯粹是物质的,并且完全基于可感知的现实,他就会发现人类理想主义与他感受到的现实相反。”他继续强调精神和信仰的重要性:“由于人需要理想和信仰,并本能地寻求他可以神圣和崇拜的东西,所以我们唯一的出路就是增强宗教信仰。”
莫塔哈里观念中的民主从唯心主义哲学出发,强调与信仰之间的相互建构,并将信仰放置首位,最终建立伊斯兰民主政府。在讨论其观念中的民主时,首先需要从哲学、宗教的角度进行逻辑推理,他说:“合格的国家或政府实际上是社会抵御外来攻击的力量的象征,是正义的象征。”那么合格的政府是何模样,他在论著中提到了“政府资格”的概念:“政府资格,实际上是指谁应有执政权?我们必须跟随或服从谁?且要明晰他是如何获得这种权利和权威的。”政府资格的定义有如洛克所说:“政府资格是指社会多数群体所接受或选择的权利机构。”但莫塔哈里意指治理权力分属,他通过伊斯兰哲学和伊斯兰法理来审视这种资格,也通过这两个要素来构建实现民主的路径。
二、伊斯兰民主政府与人民主权的相容性
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民主对人权的尊重是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对人民主权具有同等效力。民主政府作为民主实现的途径之一,其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也是如此。最核心的论点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莫塔哈里在伊斯兰框架下做出回答。
首先,莫塔哈里在个人著作《辞章之道》(Glimpses of Nahjul-Balagha)中探讨了政府与人民主权关系的问题:“若政府尊重人民合法权利,将自己视为他们的代理人,那么政府服务便是代理人履行职责的体现。国家承认并尊重人民的权利,避免削弱其主权的行为,这是赢得人民信任和善意的首要条件。”莫塔哈里此处将民主与人民主权作为政府支柱原则,甚至延伸至国家政治原则。通过使用这些技术性司法术语,隐晦地质疑了巴列维王权的合法性,谴责日益独裁的统治与什叶派司法理念相去甚远的局面。同时鲜明地表达出反对西方哲学思想下的人民主权观点,接着他通过反对霍布斯、卢梭等西方政教分离代表的观点引出有神论的人民权利:“一些现代欧洲思想家中流行着危险且误导性的观点,以一种不自然的方式将对上帝的信仰与否定人民权利联系起来,诱导人群倾向物质主义。”他认为人民主权之中天然包含信仰,信仰是人民主权之基础。
其次,莫塔哈里探讨了统治者的监护人身份与责任。“认主学”(Tawhid)与“什叶派精神教义(Irfan)”可以证明伊斯兰哲学的起始与终极话题都会回归安拉。安拉不仅不忽视对统治者的权力与特权的讨论,而且将统治者视为人民权利的托管人和保护者,并且十分强调这一点。而人民也需要服从安拉以及他的使者的命令,莫塔哈里依据《古兰经》解释道:“信徒们啊,服从安拉,服从使者和你们当中的权威人士,《古兰经》将统治者、国家元首视为受托人和监护人,它认为民主政府是对统治者的信任。”
最后,莫塔哈里试图强调统治者和民众之间的相互权利。他引用阿里在隋芬之战的一句话:“安拉让我管理你们的事务,这赋予了我对你们的权利,同时你们也对我有权利。我们的权利是相互的。每个人都能享有权利,这些权利应对个人有益,否则就失去了意义。然而,这些权利最终是属于安拉的,而不是我们这些被造物。”莫塔哈里继而补充道:“如阿里所说,伊玛目有责任按照真主的启示、统治社会,并对人民履行信任。人民有责任倾听他,服从他,并在他召唤时做出回应。”但是,当人民面临权力倾轧和侵略的情况,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是什么,莫塔哈里没有给出正面回答。不过据他所言,如果两方因为权利必须有一方遭到谴责时,也只能是统治者。通过这一论述,莫塔哈里试图促使人们思考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以及在不公正现象出现时,如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一观点虽强调了统治者的责任,却也隐含对民众角色的某种忽视。
三、莫塔哈里民主思想核心——法基赫原则
以下通过三个概念进一步分析其法基赫理论。
(一)伊玛目学说
什叶派教义强调,穆斯林必须有伊玛目作为领导者。在什叶派看来,伊玛目问题是伊斯兰社会的根本所在。莫塔哈里首先这样阐述伊玛目的作用:“伊斯兰教认识到政治、政府、法律和圣战对保存伊斯兰精神遗产的重要性。即保护真主的独一性、精神和伦理价值、社会正义等。如果外壳(即政治、政府等)与胚芽分离,外壳也会变得毫无用处。有责任保证政教不分离的人就是伊玛目。”
其次,莫塔哈里认为伊玛目作为先知的继承者,最重要的作用是宗教阐释功能(towzih va tabin);伊玛目是绝对正确的,绝非普通政治家和领导人。伊玛目能够引导信徒理解和遵循宗教教义。其存在不仅是政治结构的一部分,更是道德和伦理的引领者,其权威源于对宗教教义深刻的理解以及对社会需求的敏感把握,确保整个社会朝着更高的道德标准发展。通过这样的论述,莫塔哈里将伊玛目的社会地位与维系伊斯兰社会健康运作相互关联,并给予其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
1979年革命结束后,莫塔哈里的伊玛目理论随着政权建立而产生新发展方向。基于伊玛目隐遁说而产生疑问:最后一位绝对正确的伊玛目隐遁后,世俗领导权的去从成为问题。统治者(hakem)是否应是一位全能的法学家(faqih jame' al-sharayat)或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统治者的产生方式是全民选举抑或其他?虽然并未在著作中见到直接回答,但基本可以解读出他肯定法学家最崇高地位以及反对全民普选。其著作中提到:“较长一段时期内,人们认为该社会的所有统治者是否具备法律执行力,必须由法学家认可。”至于选举方式,他直接引用霍梅尼的一段言论:“根据伊斯兰法律权威和绝大多数人民向我表达的意愿才可决定政府首脑。‘法理主则’是人民群众自己选择法理的思想原则,这是民主的本质。如果法学家是通过任命的方式,而所有法学家跟随这位法学家,那么会违背民主原则。但是,作为该教义(十二伊玛目派)中的智者,是人们自己选出的‘效仿源泉’。”至此,莫塔哈里间接地回答上述两个问题,基本表达出法学家应当参与国家世俗事务,担任政府职位的论点,并从十二伊玛目派教义之中诠释了法学家领导的完美性、必要性、权威性、唯一性、民主性。
(二)效仿源泉
20世纪60年代的伊朗宗教学界存在宗教学者的道德标准的争论,莫塔哈里曾作文章痛斥部分宗教学者处于堕落的状态,以至于其无法履行监护者职能且成为效仿源泉(Marja' al-Taqlid),强烈呼吁更高的道德标准出现。伊玛目隐遁时期,其任务首先是道德高贵,之后才作为效仿源泉,具有指导追随者的资格并成为其模仿来源。因而他所担心的并非学者们在政治能力或者治理方略上的缺失,而是作为效仿源泉本身的个人品质。在莫塔哈里眼中,宗教学者的品质关乎伊斯兰民主的真实性,他产生该想法的来源是:本人传统而正直的个性;1960年代的伊朗社会环境;受到导师霍梅尼和博鲁杰尔迪的深刻影响,尤其是霍梅尼的影响。虽然他并没有写下讨论效仿源泉的专著,但在部分讨论伊玛目领导力的文章中有所提及。
莫塔哈里认为源于个人能力与知识储备,但并非是致命伤:如果面对超出他理解的复杂法律问题或他不熟悉的法律领域,他们会转向先知传统,传统是彼此之间的不同判断,他们会根据传播链进行优选(Istihsan),之后会转向先知同伴的意见和裁决,实行类比裁决,最后法基赫就会遵循他们的判断。
莫塔哈里为伊智提哈德的理性裁决做了辩护。首先,在什叶派教法裁决中,伊智提哈德服从权宜原则和教法对应规则(Qa'idah mulazimah)。他认为伊斯兰社会生活和教法应当灵活联系,而伊智提哈德可以做到,“法学家的任务是演绎(tafti)和从一般到具体进行推理(即权衡特定事实与一般原则)。伊斯兰原则已存于经典和传统中。”其次,他确信伊智提哈德的裁决程序具有公正性、权威性、正义性。他说道:“正义原则、法律服从实际权宜的原则,本质善恶原则以及有效理性和权威构成伊智提哈德裁决的基础。”不能忽视的是,伊智提哈德在教法解释之上的空间——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正义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个人意志,出现了被称为“不受限制的法学家(Mujtahid Mutlaq)”,就这点而言,法基赫体制的民主性一定被打折扣。伊智提哈德的存在的确为伊斯兰法制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但过度依赖的后果是个人法学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裁决不一致,甚至可能偏离伊斯兰教法的核心价值。这些并未在莫塔哈里的著述中寻找到相应的回答。
(三)权威(Velayat)
莫塔哈里从词源分析权威的含义,该词被用来表示亲近和亲和力,通常指精神上的亲和力,与“友谊”“负责”“统摄”是同义词。莫塔哈里提出权威具有四个维度。首先指爱与奉献的权利,指穆斯林有权利和义务热爱圣裔(Ahl al-Bayt)。其次指精神指导的权威,反映圣裔在精神层面指导追随者的力量与权威。再次,指社会政治指导的权威,他认为该权威有四项内容:第一,作为领袖掌握伊玛目的权威,其言论和行动就是大家追随的证据;第二,具有司法威权,其判决对法律分歧和内部纠纷具有约束力;第三,他除了是先知命令的解释者和传播者,以及所有穆斯林的法官之外,他还是整个社会的政治家和统治者,是穆斯林的社会顾问(waliyyu'l-amr);第四,他是伊斯兰社会政策的领导者,能向人民征税,管理伊斯兰社会的金融和经济事务。最后,指宇宙本质的权威,这个维度反映先知和圣裔是穆斯林心灵的指导者。
综上所述,莫塔哈里通过三大元素从伊斯兰法理层面确认了至高的法基赫理论,可以说该理论已然超越宗教哲学迈向神秘主义,从教权主义转变为政治教权主义。对莫塔哈里来说,将宗教领导权纳入政治领导权可以加强穆斯林群体团结:“为了确保穆斯林群体的主权,或确保其民主,该政府必须知道其成员是否忠诚,一个忠实的社会自然会遵循法基赫戒律。”他将最高领导的完美性延伸至伊玛目身上,将民主寄托在法基赫体制中。这一理论的核心在于,法学家不仅是宗教法的解读者,更是社会治理的引导者,必须在信仰与政治之间找到一种平衡,以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四、结束语
莫塔哈里的民主观根植于伊朗现代史的深刻变革,从立宪时期到1979年伊斯兰革命,强烈的反西方国民意识使教法学家的领导资格与人民主权相互接轨。伊朗宗教知识分子通过完全依照教法行事,创新性地将什叶派思想政治化,也是宗教复兴主义的一次成功实践。莫塔哈里作为其中代表,提出伊斯兰思想与民主并非对立,民主思想源自伊斯兰教义的理念。基于伊斯兰政治结构本身,他认为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与西方民主制度对等,甚至优越于西方民主,因为伊斯兰教义核心本身就是民主。换言之,若一个民族自觉接受伊斯兰教,这应被视为其民主选择的结果,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治理必然会基于伊斯兰法治理国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执行伊斯兰法的最有效方式是由法学家负责国家治理,法基赫学说的产生是一种必然结果。
从理论方面来看,其伊斯兰民主观是对法基赫学说的一种哲学话语构建,延伸了法基赫作为政治术语在神学和法学的发展空间。不仅如此,莫塔哈里的民主观还是对西方哲思的回应,更丰盈了霍梅尼个人的法基赫学说以及支持其领导地位。他的理念为伊朗设计了一个信仰与民主高度契合的国家体制,提议赋予穆志台希德全权。虽然从他的著作中观察到并没有全面地论述这一理论,但这一理论已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被部分合法化,可以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法理体系今天仍有他学说的影子。
从实践上看,他的民主观仍然为当今的伊朗政体提供辩护。当下的伊朗政体仍面临民族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世俗主义者、共和党人和所有反伊斯兰共和制人群的挑战。当有人需要捍卫现政体时,莫塔哈里的学说仍然是锋利的思想武器,能够为现行体制提供理论支持。时至今日,他的民主观仍然塑造和影响着伊朗以及伊斯兰世界民众的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