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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静:萨法维王朝皇家丝绸的海外贸易研究——聚焦于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的贡献
内容摘要  萨法维王朝的阿巴斯一世为了国家的政权稳定与经济繁荣,依靠里海南部的丝绸生产,颁布了丝绸垄断政策,将丝绸的生产与出口掌握在皇室手中。负责皇家丝绸海外贸易的任务主要由新朱勒法的亚美尼亚人承担。本文研究了阿巴斯的皇家丝绸海外贸易政策与亚美尼亚人之间的联系,具体探讨了阿巴斯重用亚美尼亚人作为海外贸易代理人的原因及亚美尼亚人深度参与皇家丝绸海外贸易的条件与保障。研究结果表明,新朱勒法人参与皇家丝绸海外贸易活动是阿巴斯治国理念中有意识、有步骤的经济行为。

关 键 词   萨法维王朝;皇家丝绸;海外贸易;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
作者简介 杨静,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讲师,复旦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中西方文化交流史。

项目来源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伊朗绘画中的中国风研究(13—17世纪)”(项目编号:24YSB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来源 原文刊登于《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全文如下:
伊朗萨法维王朝(Safavid Dynasty,1501—1736年)的沙赫·阿巴斯一世(Shah AbbasⅠ,1587—1629年在位)是一位具有时代发展眼光的统治者,他在执政期间结束了萨法维王朝的封闭状态,积极融入国际社会,不断探索与周边宫廷通过建立各种外交关系进而达到售卖丝绸的目的。将帝国打造成欧亚大陆十字路口上影响力最大的经济中心,全力向海外推广丝绸是其主要的经济追求之一,这个雄心壮志的背后是里海周边以丝绸生产为基础的丝绸贸易,其中生丝是奥斯曼、莫卧儿及欧洲宫廷发展丝织业的原材料。丝织物对于萨法维政权周边的宫廷而言,是维持和装饰权贵阶层奢华生活的必需品,但限于本土生丝产量,故需要从伊朗大量进口。意识到丝绸这种战略商品在处理国家与东、西方各政体之间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阿巴斯一世推行了丝绸垄断政策,将丝绸的生产、销售牢牢地控制在皇室手中,学界也将其统称为皇家丝绸。萨法维的丝绸垄断政策被史学家们认为是中世纪伊朗商业转变的重要一步,并在重建伊朗和欧洲国家之间的商业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执行丝绸垄断政策,阿巴斯一世重用了从安纳托利亚东部的旧朱勒法地区迁至伊斯法罕南部新朱勒法的亚美尼亚人,他们对皇家丝绸的海外推广与销售作出了重大贡献。意大利的旅行家佩德罗·德拉·瓦勒(Pietro Della Valle)对新朱勒法人如此评价道:“他们对于波斯国王而言,就像热那亚人对于西班牙国王一样,他们不能没有国王,国王也不能没有他们。”善于经商的亚美尼亚人拥有成熟的贸易网络以及开拓新市场的探索精神。丝绸、政治垄断和亚美尼亚人这三个因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对萨法维王朝的对外经济与政治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丝绸垄断政策的顺利执行,增加了贵金属货币的进口,促进对外贸易的平衡,特别是与印度莫卧儿的贸易。其次,阻碍了丝绸出口至奥斯曼帝国,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该国丝绸行业的发展和该国丝织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削弱了该国的军事打击能力。再次,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将丝绸源源不断地输送至海外,为国库带来巨额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族群的社会地位以及他们对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影响力。最后,亚美尼亚人的族群优势扩展了贸易网络,借助丝绸这种商品一方面促进了欧亚间的文化联系,另一方面也刺激了伊朗高原之外的政体对伊朗这个古老文明探索的欲望。
目前,国际学界关于萨法维王朝亚美尼亚人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亚美尼亚这一群体引起学术界关注的首倡之功要归于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他在《地中海与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世界》一书中,对该群体的商业财富、贸易网络及其在地中海世界的贸易活动略有提及。后来,国际学界对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贸易活动的关注热情空前高涨,相关论著也随之涌现。整体而言,学者的关注点大体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在萨法维王朝丝绸贸易中发挥的作用;其次,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与欧洲商业公司的竞争、合作关系;最后,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贸易网络的信誉机制、通信系统、“投资者—代理人”协作关系以及兴衰缘由。国内研究者有蒋真、母仕洪、车效梅等,其中蒋真、母仕洪首先围绕印度洋商业活动中的蚕丝、纺织品等贸易内容进行了研究,其次对阿巴斯一世对亚美尼亚人的迁徙与优待政策及执行优待政策背后的原因做了详述;车效梅的研究则围绕亚美尼亚人贸易网络的建立与拓展、贸易网络的支撑体系以及亚美尼亚人的贸易贡献进行。本文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针对推广皇家丝绸海外贸易这一国家层面的经济活动,对阿巴斯一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的崛起及海外贸易顺利进行的条件与保障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与分析。

一、皇家丝绸海外贸易的推广

上台后的阿巴斯一世敏锐地意识到,如果他要实现对国家的雄心壮志,集中中央权力,强化君主权威,一个强大而富有成效的经济体必不可少。事实上,塔赫玛斯普一世(TahmaspⅠ,1524—1576年在位)统治末期,国家一直饱受内部政治与军事动荡以及外部领土威胁的困扰,致使国库日渐亏损,随着奥斯曼人占据了西北部的生丝产地,乌兹别克人对东部贸易路线的控制,国家经济增长遇到了严重阻碍。面对由土库曼游牧部落组成的基齐勒巴什(Qizilbash)军队不断要求分散国家财富的状况,国库已疲于应付。阿巴斯一世的父亲穆罕默德·胡达班达(Mohammad Khodabanda,1578—1587年在位)作为土库曼部落的傀儡皇帝,甚至无力支付宫廷的服饰费用,不得不向国内的富商借款。因此,阿巴斯一世上台初期的优先事项即恢复被占领的领土和振兴经济。针对后者,阿巴斯一世执行了丝绸贸易垄断政策,重用亚美尼亚人进行皇家丝绸的海外贸易推广工作。丝绸贸易垄断政策使阿巴斯一世重新控制了里海沿岸各省的生丝产地。首先,利润丰厚的丝绸贸易是保障其政权稳定的重要政治手段;其次,所得收益不仅可以支付古拉姆阶层(Ghulam,军事奴隶,在阿巴斯一世当政时期,该阶层在萨法维社会中全面兴起)的高昂支出,而且有效地削弱了基齐勒巴什在国内的政治与军事影响,于是国家经济不仅得以恢复,在其智慧的领导下,还培养出了蓬勃的商业精神。
(一)确立丝绸贸易垄断权
萨法维时期唯一可以与白银等价的物品是丝绸。生丝对17世纪的伊朗来说,无异于今天石油对其国家经济的影响。阿巴斯一世当政时期,国内的丝绸行业在萨法维历史中处于领先地位。经历了国家内忧外患的政治形势后,阿巴斯一世深知国家的生存与稳定依赖于军队,而军队亟须财政支持,因此他打算利用丝绸贸易增加国库收入,以此稳固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16世纪末,生丝不仅是萨法维与奥斯曼之间物质争夺的重点,也是欧洲自亚洲进口的第二大商品。基于大量生丝产地及丝绸出口的贸易事实,丝绸成了国家战略性商品,于是建立丝绸贸易壁垒,追求国内利益最大化成为阿巴斯一世当政时期施行的一项重要经济策略。
伴随着阿巴斯一世经济实用主义的不断推行,国家于1619年9月开始对皇家丝绸的出口征税,并设置更高程度的监管措施,迫使当地以对中央有利的价格出售丝绸。阿巴斯一世宫廷雇用了亚美尼亚商人来处理皇室层面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他们“获得了在伊朗和黎凡特之间丝绸贸易的独家出口权”。据法国人让-巴布蒂斯特·塔夫尔涅(Jean-Baptiste Tavernier)及其他欧洲游客的观察,“萨法维内部贸易由伊朗人和犹太人持有,同时国际丝绸贸易被亚美尼亚人垄断。”国库丝绸以高出市场价格的 10%,即每担 50 图曼(tumans)的价格卖出。站在阿巴斯一世的角度看,亚美尼亚大商人贸易能力突出,且主动将部分商业利润上缴国库,这是阿巴斯一世最看重的。事实上,国家对丝绸的出口限制在伊斯玛仪和塔赫马斯普统治期间已经实施,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二)改善贸易条件
贸易的稳定与繁荣依赖于为商人提供的便利设施及保障道路安全的措施。意识到良好的基础设施对商品分销的重要性以及“东方”因商路治安不力而一直饱受批评,于是阿巴斯一世组建了一套交通网络治安系统。人们看到道路沿途出现了被称为拉赫达(rāhdārs,波斯语为道路守护者之意)的警卫,与奥斯曼相比,“许多欧洲旅行者对伊朗高速公路的安全状况给予好评”,它也的确对商贸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外,阿巴斯一世还资助修复与兴建驿站(Caravanserai)、扩建道路、修建跨河桥梁等。相关数据显示,999座驿站的建造要归功于他,而充满活力的商业中心伊斯法罕周边就有600多座驿站迎接八方商旅,其中丝绸占据重要份额。阿巴斯一世为了发展商业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将卡尚、伊斯法罕及其他地方的驿站(多数现已不存在)以纵横交错的形式交织在一起,并与安纳托利亚地区、中亚、南亚等广袤地区的驿站结合起来,组成了影响力更大的驿站系统。通过驿站网络,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将丝绸运至莫卧儿、奥斯曼及欧洲市场。
(三)重用亚美尼亚人作为国家贸易代表
为保障贸易的顺畅、持续进行,重用商贸经验丰富的亚美尼亚人是阿巴斯一世经济计划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阿巴斯一世摧毁旧朱勒法地并在伊斯法罕附近建立了新朱勒法社区,这不仅为“亚美尼亚人贸易网络中心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是阿巴斯一世进行政治改革的核心。新定居的亚美尼亚人不仅加速了丝绸的出口,且因丝绸获得的白银为阿巴斯一世政府的古拉姆精英集团及发起战争提供了财政支持。新朱勒法人,在国王的大力庇护下,掌握了大部分的皇家丝绸贸易,因此他们在萨法维的政治、经济运转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亚美尼亚族群的努力,他们不仅将丝绸的对外贸易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还成为国王的海外贸易代理人,并在伊朗与其他国家的丝绸贸易中占有最大份额。需要强调的是,阿巴斯一世针对亚美尼亚人建立的新朱勒法社区及施行各项优待政策的背后是“有步骤、有意识”的行为,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萨法维王朝的统治支柱之一为基齐勒巴什,建国后国王向他们分封了大量土地,使得皇室地产(Khassa Lands)减少,而皇室地产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国库收入,面对国库入不敷出的困境,阿巴斯一世亟须通过丝绸贸易和其他跨境贸易解决财政困难。其次,阿巴斯一世意识到在基督教国家,国内的穆斯林商人,包括波斯人因“遵循严格的饮食禁忌和宗教习俗,在异教国家的环境中很难适应”,这对贸易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社交造成了一定困扰。对于阿巴斯一世来说,新朱勒法人是向西方开放并融入的一条便捷通道,也是他诚意的担保。再次,阿巴斯一世因经历过波斯商人的投机取巧行为,因此对其信任降低,而信仰基督教的亚美尼亚人更易与欧洲商人或官方洽谈。最后,丝绸垄断政策颁布后,国家需要有能力、有经验的商人能够快速地在遥远的国家开拓新市场,内迁伊斯法罕之前的亚美尼亚人已深谙欧亚间的陆路与海洋贸易通道,并以远距离进行丝绸贸易而著称。1602年,阿巴斯一世曾来到旧朱勒法城视察,看到了因出口贸易而致富的亚美尼亚人,因此亚美尼亚人成为阿巴斯一世推广海外贸易的最优选择。
第二,外交关系的需要。
在阿巴斯一世时代,发展同欧洲基督教国家的关系成为萨法维王朝对外交往的一项重要议题。这项议题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同欧洲国家缔结反奥斯曼帝国的同盟条约,二是为伊朗蚕丝寻找销售市场。然而,萨法维同欧洲各国毕竟信仰不同,思维方式与文化传统也显著不同,这无形中阻碍了二者之间的直接交往。其中,语言不通成为横亘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的重要障碍,而亚美尼亚人出色的语言能力及同基督教世界的宗教亲缘关系可以轻易地突破语言障碍,跨越区分基督教世界与伊斯兰世界的宗教文化界限,扮演好萨法维王朝和基督教世界“跨文化经纪人”的角色,在双方间架起交往的桥梁。
亚美尼亚人的商业和金融专业知识,以及他们在欧洲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有助于他们很好地执行阿巴斯一世的海外经济政策。不过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和战略家,阿巴斯一世同样也看到了亚美尼亚人的语言优势。为了让欧洲商人看到萨法维适合投资的商业环境,吸引欧洲人前往伊朗,他鼓励天主教建立修道院,欢迎基督教传教士来伊斯法罕居住,如加尔默罗会修士和耶稣会神父。1664年在伊朗的法国人尚·德·特夫诺(Jean de Thévenot)写道:“波斯人对所有异乡人,无论他们信仰什么宗教,都给予充分的尊重。”国王的宗教宽容政策并非全无功利色彩,阿巴斯一世指望宗教宽容态度吸引西方国家与他一起对抗奥斯曼帝国。显然,这个政策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起码引发了欧洲的旅行家、冒险家、商人等前往伊朗的兴趣,有些还任职于萨法维宫廷,著名的有英国的雪莉兄弟(The Sherley brothers)及德拉·瓦勒等人。亚美尼亚人既可以帮助萨法维宫廷在与欧洲使节们进行商谈时提供语言方面的帮助,也可以为远道而来的欧洲人提供语言方面的帮助,使他们尽快融入当地生活。对于萨法维人来说,欧洲人的到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萨法维宫廷在欧洲的影响力,等他们返回自己的国家后便化身萨法维王朝最好的宣传者,一些游记的记载与宣扬也增加了欧洲宫廷对异域文化的向往。
远在阿巴斯一世执行丝绸垄断政策之前,即1600—1617年期间,为了向欧洲各国统治者展示萨法维卓越的丝绸,阿巴斯一世派遣使团,成员包括欧洲人、波斯人和亚美尼亚商人,他们携带不同等级的丝绸前往欧洲宫廷,如“威尼斯、托斯卡纳(Tuscany)和西班牙”。为了进一步探索与欧洲结盟的可能性,1615年阿巴斯一世派罗伯特·雪莉(第一次出使欧洲为1608年)再次返回欧洲。在欧洲宫廷,衣着考究的萨法维朝臣和伊斯法罕的精英们(包含亚美尼亚人)穿着饰有具象图案的丝绸,成为“波斯卓越丝绸的活体广告牌”。身穿萨法维服饰、头戴萨法维头巾的行为,是使节们的一种外交策略,目的是让自己看起来是一位合法的、永久的、可以全权代表沙赫的大使。鉴于波斯皇家丝绸是国家重要的贸易目标,因此身穿萨法维服饰是其谈判过程中的筹码之一。使节的服饰一般由沙赫赐予,这是受宠臣民的重要证明,穿着此类服装进行外交和贸易证明了国王的信誉。阿巴斯一世宫廷利用奢华的丝绸作为外交活动的重要黏合剂,提高了皇家丝绸在欧洲的认可度及国际竞争力,毕竟在海外丝绸市场,其主要竞争对手是奥斯曼帝国。
第三,亚美尼亚人的族群优势、个人能力、贸易经验。
亚美尼亚人将父权制大家庭、宗族视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单位。正如亚美尼亚学者阿纳希特·佩里哈尼安(Anahit Perikhanian)所指出的那样,宗法家庭(Patriarchal Family/Tohm)观念几乎渗透到亚美尼亚社会和历史的各个方面。所以,男性社会关系几乎遍及新朱勒法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的海外贸易活动基本也是围绕父权制家庭结构组织而进行的。家族作为亚美尼亚商人进行贸易的重要支柱,可谓塑造了商人做出商业决策的方式,即从家族控股、筹集资金到与其他公司签订合约等多个方面。新朱勒法人围绕着被称为“家族企业”的经营模式组织各项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他们的商贸范围。1619年,当阿巴斯一世举办公开拍卖丝绸的出口权时,新朱勒法人罕见地展示出了族群团结,在尚不清楚具体情况下采取了集体行动,以高于英国东印度公司(EIC)的价格成功地获得了丝绸出口至欧洲的贸易权。此外,作为家族企业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商团,其优势首先是社会关系牢固,其次是家族资本相对集中,再次是家族企业的通信和交易系统由家族中最年长的男性成员掌控和管理,因此高度的社会结构控制更易形成互相信任的商业氛围。以上均有利于长途贸易的成功,而依靠家族血缘关系建立的贸易网络及积攒起来的信誉也是一些亚美尼亚企业生存数百年的商业密码。
亚美尼亚人能够得到阿巴斯一世的赞赏与重用,还与他们的经商经验及探索精神有关。亚美尼亚人,在迁至新朱勒法之前,开展海外贸易已有数百年历史,并在这一领域积累了必要的商贸经验。他们中的许多人熟悉俄罗斯及欧洲其他地区,相对于自己的家乡,他们可能更熟悉外国的城市、街道及各种处理贸易问题的方法。除了长久的商业经历外,亚美尼亚人还具有节俭、勤奋、精明的商人特质,解决复杂问题的韧性、特殊的联盟商贸组织与种族凝聚力,以及在长途贸易中轻装旅行、不知疲倦的进取精神。不过,在海外贸易中将他们与波斯商人区分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依然是他们熟悉欧洲语言,正因如此,他们更易于与欧洲人交流,也因其基督徒身份,故在欧洲的基督徒中间做营销也更加得心应手。正是以上经商经历和个人突出的商业天分,使阿巴斯一世赞赏并重用他们。

二、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的崛起

亚美尼亚人是伊朗人口较多且信奉基督教的少数族裔,自古波斯时期已在伊朗北部和西北部居住。在马可·波罗的时代,旧朱勒法地区的亚美尼亚商人已经成为沟通东西方贸易的重要中介。15世纪中叶,丝绸就是由亚美尼亚人主导的长途贸易网络中收益最好的商品之一。一位曾来到该地区的英国旅行者写道:“亚美尼亚人在国际丝绸贸易中取得了巨大成功,他们使这座城市变得无比富有,到处都是金钱的味道。”亚美尼亚人的发家致富首先受益于欧洲对奢华丝织物和生丝原材料不断增长的需求,其次也受益于奥斯曼帝国的扩张阻碍了欧洲与东方的直接丝绸贸易,于是亚美尼亚人就成为伊朗与黎凡特之间的贸易中间商。
17世纪初,萨法维王朝与奥斯曼帝国因领土争端、宗教分歧,在两国边境爆发持续且升级的军事冲突,战事的胶着牵制了萨法维王朝的战略精力。为构建有效的军事缓冲带、集中力量反击奥斯曼帝国的攻势,阿巴斯一世在1604年的冬天执行了焦土政策,约3万名旧朱勒法人被驱逐至伊斯法罕南部。迁居伊斯法罕南部的亚美尼亚人,大致分为三个阶层。第一阶层包括宗教人士、贵族及富人,贵族阶层包括20个显赫家族。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那些亚美尼亚贵族或富人阶层在旧朱勒法地区从事丝绸贸易已久,到了新朱勒法后继续从事丝绸贸易。富人阶层拥有巨额财产,其成员来自贵族和富商家庭,多数富人拥有大型的家族式商贸公司,并在海外雇用了数量可观的代理人。第二阶层包括普通商人和熟练的工匠、艺术家等职业群体,其中包括埃里温(Yerevan)、纳希切万(Nakhidjevan)和其他亚美尼亚城市的精选工匠。第三阶层由普通工匠、工人和仆人组成。以上不同阶层的亚美尼亚人均不同程度参与了当时的海外商贸活动。
因为亚美尼亚人和伊斯法罕当地人的民族习俗及信仰的不同,为了安抚他们抛弃故土的壮举,阿巴斯一世在伊斯法罕的西南郊区划分了一块土地,并将新建立的社区命名为新朱勒法,同时给予他们许多特权,包括经济扶持、职位晋升、行政管理、宗教自治等。在他的政治庇护和经济扶持下,新朱勒法地区的亚美尼亚人不仅迅速在该地区的陆路贸易中重新确立了他们显赫的贸易商地位,还逐渐扩大了贸易活动范围,建立了新的海外贸易网络。亚美尼亚人落户伊朗高原的中心地带,贴近萨法维中央政权的位置,这将从深层改变国家的经济格局,在国王的直接干预下,亚美尼亚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深深地勾连在一起。新朱勒法人不仅给国库带来了巨额收入,同时也将物品通过陆路和海路的方式运至世界各地,为方便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散居在海外的亚美尼亚人在世界各地建立贸易据点或侨民定居点,定居点从伦敦西部、加的斯(Cadiz)和阿姆斯特丹,一直延伸到印度西部城市及广州和马尼拉等地,并因此获得了“环球商人”的称号。

三、亚美尼亚人参与海外贸易的条件与保障

(一)古拉姆身份以及与古拉姆精英阶层的合作
新朱勒法人作为萨法维皇家丝绸最重要的经销商,他们不仅用丝绸换取了国家亟须的白银和布料(主要是印度的棉织物),作为古拉姆重要成员的新朱勒法人中的部分人还被政府纳入了军队和行政管理的队伍中,其中一些杰出的亚美尼亚人甚至获得了国家最高的行政和军事职务,如军队总司令、马什哈德总督卡拉恰卡伊·汗(Qarachaqay Khan,1625年去世),以及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进行贸易谈判的拉拉·贝格(Lalah Bek)。拉拉·贝格作为宫廷的皇家商人,监管了从吉兰、马赞德兰运往伊斯法罕的丝绸,同时于1616—1623年担任铸币总监。此外,为了保障印度布商在伊斯法罕顺利进行贸易,拉拉·贝格组织并参与了驿站的建造,多重身份的他不仅在丝绸和白银的流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作为与欧洲贸易公司的谈判专家还扮演着政治角色。兼法尔斯省、霍尔木兹省总督的伊玛目·库利·汗(Imam Quli Khan)尽管是萨法维宫廷中的格鲁吉亚将军,但也是英国商人与萨法维国王之间的中间人,为亚美尼亚人的海外贸易做出了贡献。因此,亚美尼亚商人的生意得益于他们与宫廷间的经济与政治层面的联系,如国王代理人身份、古拉姆精英身份及与古拉姆精英阶层的合作等,但诸多联系中的共享商业利益可能是亚美尼亚人与宫廷之间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联系。
此外,亚美尼亚人作为阿巴斯一世宫廷中新兴的权贵阶层,逐渐取代了原本控制丝绸生产和运输的基齐勒巴什。古拉姆集团控制伊朗境内的丝绸生产与销售,亚美尼亚人则通过各种渠道向欧洲出口丝绸。专销丝绸的亚美尼亚商人与古拉姆精英阶层的结盟,加速了丝绸生产规模与出口量,一方面为宫廷提供了丰厚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为阿巴斯一世经济政策的稳步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商贸网络的扩散与海外社区的建立
亚美尼亚人利用他们对伊朗西部纵横交错的陆路商贸网络的管控,制造了一个遥远的贸易据点。一直到16世纪末期,每年有5—6支亚美尼亚商队贩运波斯的生丝和丝织品,这些货物经由大不里士—埃里温—安卡拉—伊兹密尔的商路被销往欧洲。被驱逐后的几十年里,新朱勒法人已经建立了一个现代社会早期最大的商贸网络。它由一群亚美尼亚大商人控制的贸易节点组成,贸易范围十分辽阔。亚美尼亚人不仅给奥斯曼人带来了东方的知识和物品,而且对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融合做出了重要贡献。亚美尼亚人从伊斯坦布尔和伊兹密尔前往威尼斯、里窝那、马赛、阿姆斯特丹、圣彼得堡等,也推动了地中海和欧洲世界统一商业规则的形成。尽管有不同的路线可供选择,但是亚美尼亚人更倾向于通过奥斯曼的领土向欧洲出口丝绸,毕竟这条路线更近,而且运输成本合理。
亚美尼亚人第一个社区位于印度的一些城市,并逐渐发展成为亚美尼亚人移民圈。当葡萄牙人于1498年首次出现在印度西海岸并前往印度南部进行商业前景考察时,就发现已有亚美尼亚人在此定居。梅斯罗夫·塞斯(Mesrovb Seth)撰写了迄今为止印度唯一的亚美尼亚社区史,他在书中写道:“1562年在阿格拉建造了一座亚美尼亚教堂”,教堂的建立暗示亚美尼亚人的人数并非少数。阿巴斯一世当政时期,他的焦土政策也加速了亚美尼亚人在印度的移民和定居。1622年霍尔木兹从葡萄牙转移到波斯人手中,随后印度洋向新朱勒法商人开放。因季风影响了跨印度洋的海洋旅行,考察商队很难在同一年从印度返回波斯湾,因此前往印度的亚美尼亚商人有两年的时间处理他们的货物。这种长时间的停留可能鼓励了亚美尼亚人在印度的定居。阿巴斯一世之后,亚美尼亚人在印度大量定居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贸易活动有关。
第二个社区位于地中海地区,包括阿勒颇、伊兹密尔、威尼斯、里窝那和大西洋上的加的斯等地。以上社区为萨法维丝绸提供了进入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的贸易通道。17世纪初,亚美尼亚商人选择在伊兹密尔定居。伊兹密尔除了关税低外,还有出色的港口设施。亚美尼亚商人将萨法维的丝绸经大篷车运到伊兹密尔,然后转运到欧洲各地。一些富有的亚美尼亚商人还拥有自己的船只,荷兰的贸易记录中有几艘以亚美尼亚人命名的船只即为证明。在欧洲,威尼斯似乎很早就成为亚美尼亚商人的桥头堡。据葛文·亚立珊(Ghevont lishan)神父的说法,威尼斯有关亚美尼亚人的记录可追溯至1572年,当时来自旧朱勒法的商人开始携带成捆的伊朗丝绸进入威尼斯。新朱勒法社区成立后,威尼斯的亚美尼亚人数急剧增加,部分原因是 1614 年威尼斯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对伊朗丝绸免除进口税。
第三个社区位于欧亚大陆的北部,穿越俄罗斯,通往波罗的海和白海的港口,包括阿斯特拉罕(Astra‐khan)、莫斯科、圣彼得堡、阿尔汉格尔斯克(Arkhangelsk)等,波罗的海地区充当中继站,将俄罗斯线路与欧洲西北部的线路连接起来,尤其是通过波罗的海地区连接到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的市场。
第四个社区则是在阿巴斯一世去世后萨菲一世与阿巴斯二世当政时期,这里不展开讨论。
(三)康曼达制度
萨法维时期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的贸易网络结构和运作依赖于“康曼达”制度,它得名于“康曼达合同”(Commenda Contracts)——一个拥有商业交易资金的定居商人和一个拥有劳动力并愿意到海外投资的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这种通过签署“康曼达”合同,由代理人代替出资人进行海外贸易的制度就是“康曼达”制度,这种制度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广泛存在于亚洲和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很可能来自伊斯兰教的传统。该系统基于金融家和推荐代理人之间的分工,为长途贸易提供资金或货物的金融家(Khwajas)多为男性,一般来自最富有、最有影响力的大家族。金融家不仅控制着新朱勒法的经济,而且还控制着新朱勒法的政治和社会生活。Khwaja为波斯敬语,在新朱勒法当地语言中也被称为“拉吉”(agha)即委托人,而代理人则称为“恩克”(enker)。代理人即在外奔波的生意合伙人,通常是年轻的家庭成员或资本有限的生意人。代理人有两种身份参与贸易活动,一种由委托人全部投资,即相对简单的“单边康曼达”(Unilateral Commenda),另一种是代理人参与部分投资,出资数额通常是委托人出资的一半,现代史学家称这种契约为“双边康曼达”(Bilateral Commenda / yerkkoghmani enkeragir)。据合同条款及亚美尼亚出资人的指示,代理人以后者的名义在世界各地进行商贸活动。在家族企业的分支机构中,代理人基本上充当了分包商的角色。委托人招募具有一定商业经验及熟悉海外市场的代理人来代替自己进行海外贸易的做法,促使资本在最大程度上运行和获利,同时二者也共享了商业利润。
通过康曼达制度,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通过分散在欧洲和亚洲的各个家族公司贸易部门之间的反复轮换,能够积累商业、语言和区域等方面的知识。这一优势使得他们成为欧洲贸易公司的重要竞争对手。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家族企业有80至100个企业代理商以它的名义运作,这通常会使它在其商业运营过程中可用的资本量增加一倍。新朱勒法亚美尼亚委托人和海外代理人利用书信保持定期联系,遍布欧亚大陆的商业据点将书信送往新朱勒法,以便委托人及时了解海外的贸易状况并作出相应的工作指示。英国学者阿斯拉尼安(Aslanian)认为:“17—18世纪的康曼达制度是新朱勒法商业急剧扩张最重要的原因”,这也是他们海外贸易扩张的理想工具。聘用代理人的方式,不仅将家族企业扩展至原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大家族之外,为扩大贸易范围创造了条件,同时康曼达制度也为商人、货物和信贷的远距离流通提供了理想且可靠的手段。

四、结语

本研究考察了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与萨法维皇家丝绸海外贸易之间的关系。16—17世纪,伊朗里海南部各省份盛产的丝绸成为奥斯曼、莫卧儿及欧洲宫廷发展丝绸行业的重要原材料,其出口不仅给萨法维国库带来了巨额收入,同时也有助于政权稳定。基于生丝与丝织品带来的诸多益处,于是阿巴斯一世颁布了丝绸垄断政策,该政策的具体施行者由新朱勒法亚美尼亚人承担。事实上,阿巴斯一世对丝绸生产和贸易的控制是其政治和经济集权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亚美尼亚人在统治者的经济政策和营销战略中,在国内制造商和外国买家之间扮演着重要的中间人角色。丝绸垄断政策作为一项经济政策:首先,有助于促进里海各省与中央政府的经济联系,以及将波斯湾各港口置于中央政府的影响之下;其次,削弱了可能对国家政权稳定产生威胁的军事影响;再次,作为迁徙的亚美尼亚人族群,皇家丝绸的出口给他们提供生计的同时,也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他们被纳入国家的行政体制当中。通过亚美尼亚人的努力,阿巴斯一世当政时期,伊朗的对外贸易与西方取得了暂时的平衡,特别是与印度的贸易逆差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
对朱勒法人而言,对亚洲、欧洲市场的熟悉,了解各种宗教的灵活性及多种语言的优势能够帮助他们迅速打通规模不一的贸易市场,而康曼达制度和同一族群的优势也有助于减少贸易活动的各类风险。此外,商业、家族以及他们和教会(共同的宗教组织也是家族企业成功的基础之一)、古拉姆精英阶层的人际关系互相交织在一起,为亚美尼亚商人联盟内部的相互信任创造了重要条件。新朱勒法人不仅是阿巴斯一世的代理人,也是当地富商的代理商,是不同地域之间贸易活动的中间商或说客。此外,亚美尼亚人在全球多地建立贸易据点与侨民定居点,再加上侨民之间形成的紧密社区链,为他们快速切入全球市场铺平了道路。这一优势对长途贸易尤为关键——共同的种族背景与一致的商业价值观,大幅提升了贸易双方的信赖度,降低了跨区域合作的沟通与信任成本。与此同时,新朱勒法人扮演着不同文化间桥梁的角色。他们一方面带给伊朗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艺术品位,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印度—伊朗—欧洲的丝绸贸易。此外,凭借商人、翻译、外交官等多重身份的活动,他们还助力欧亚大陆间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双向传播与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