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对金融制裁实施条件的梳理,回到本文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等制裁发起国能够掌握伊朗方面更完善的信息,制定更明确的制裁清单;作为能源大国,伊朗的资源开采和交易都依赖于国际金融市场,制裁越持久,资金越缺乏,对其伤害就越大;作为制裁伊朗的发起国,美国拥有成熟且高效的资金追踪和冻结体系,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制裁机构(“恐怖主义与金融情报部” 和 “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以提升实施制裁的速度和准确度。因此,现有文献关于金融制裁实施条件的研究的确能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对伊朗的金融制裁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如果以上条件就能使金融制裁达到预期效果,为何制裁的发起国美国要在实施制裁后积极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对伊朗的制裁决议,并说服其他国家加入对伊朗的制裁?可见,以上条件并不能充分解答本文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针对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金融制裁本身的特点,以探寻能够使金融制裁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其他关键条件。
三、从单边金融制裁到法律化的多边金融制裁:一个分析框架
在金融全球化极其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金融市场的支持。而在当今的国际金融体系中,毫无疑问,美国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是世界上最有能力运用金融制裁的国家。正如美国财政部办公厅主任詹姆斯・威尔金森(James Wilkinson)所说:“金融工具是美国政府改变对方行为最有力的武器。” 而美国之所以能够实施金融制裁,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要么直接使用美元作为本国货币,要么采取盯住美元的政策,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将美元作为国际货币来使用,这均赋予了美元一种权力地位。特别是对于资源型国家来说,这种影响更为巨大。例如,在全球石油市场中,石油均以美元计价。由于其他国家必须将资产转换成美元才能进行石油交易,因此它们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美国金融系统来获取美元。这种联系使得它们容易受到美国的金融监管和制裁。其二,由于美国是全球的金融中心,世界上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对美元和美国资本市场有着极大的依赖,美国可以对这些机构进行罚款,甚至阻止它们进入美国市场。因此,出于对自己的声誉和业务的考虑,这些金融机构会主动规避风险,配合美国的金融制裁。
但是,从金融制裁的特点来看,单边的金融制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制裁效果的发挥,即便是美国这样的金融强国也难以避免。尽管 “旨在逃避金融制裁的防御策略实施起来会比旨在规避贸易制裁而进行的走私和囤货行为更加困难”,但如果有被制裁国强大或富裕的盟国担当“黑骑士”(black knight,即自愿准备为被制裁国提供补偿性援助的国家)的角色,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它们的支持可以极大地补偿受制裁国因为制裁遭受的损失”。当然,不仅仅是盟国可以担当 “骑士”,凡是愿意继续与被制裁国保持金融关系的国家都可以为其提供帮助,从而使得制裁的效果减弱。当原本占据该地区的国家或机构由于制裁的实施而主动或被迫撤离后,另一些之前未与该国合作的国家或机构趁机填补了空缺,而被制裁国也乐于这种替代的出现,以缓解被制裁的压力。除此之外,为了逃避制裁,被制裁国还可以将其金融资产转移至国际监管之外,如离岸中心或者限制调查资产所有权的国家的银行;或者利用假户名或中间商在银行和真正的户主间进行中转,以规避监管。因此,针对被制裁国在金融制裁中可能会采取规避战略,制裁发起国会主动通过寻求国际合作的方式,争取更多的国家和金融机构加入到制裁中来,以减少被制裁国规避行为成功实施的可能性。
那么,制裁发起国如何才能实现金融制裁中的国际合作呢?通过说服盟友加入制裁是一种直接、便利且代价较小的方式,但却不很可靠,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可能会使盟友背叛。鉴于此,制裁发起国为了保障合作的稳定性,使金融制裁更加有效,就需要做出关于制裁的可信承诺。在莉萨・马丁(Lisa Martin)看来,国际制度有助于制裁发起国作出可信的承诺。“制度可以将不同议题联系起来,向其成员提供扩散的乃至十分具体的收益,从而有利于制裁发起国建立策略性的议题联系。一旦制度中的成员同意施加制裁,违背协议将会威胁到制度所提供的其他收益。同样,在制度中发出的威胁或承诺直接关乎制裁发起国的声誉。” 如此,在国际制度框架内的多边制裁增加了制裁发起国承诺的可信性,强化了其他国家参与合作的动机。此外,为了制约盟友在金融制裁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制裁发起国就需要在权威的国际组织中寻求国际制度的支持,因为国际制度将对参与制裁的其他国家产生一定的约束,减少它们因经济利益上的理性计算而背叛制裁承诺的可能性,从而促使制裁参与国遵守制裁的约定。
因此,在国际制度的框架下,制裁发起国更有可能以法律化的形式来保障多边金融制裁的有效落实。而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制裁问题上是最具权威性的机构,并且安理会决议的法律化可以加强制裁的效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化形式,法律化 “是通过增加违约成本来加强可信度的一种工具”,而导致的声誉受损的意愿,制裁是出于避免由于违背法律义务。
根据肯尼思・阿博特(Kenneth W. Abbott)和罗伯特・基欧(Robert O. Keohane)等人的定义,国际制度在拥有了义务性、精确性和授权性的特点后,便具有了法律化的特征,并且,这三个特点在各自的量值上均可以独自、连续变化。当国际制度在这三个维度上的指标都处于最大化时,或至少当义务性和授权性的程度很高时,即意味着达到了理想型,成为 “硬的法律化”;相反,三个维度在合就是 “软的法律化”。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制裁决议,如果能够显著提高多边金融制裁的义务性和精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多边金融制裁的授权性,就会使多边金融制裁的法律化程度由软变硬。随着国际合作的法律化程度由软变硬,多边金融制裁将得到深化。
(一)义务性与国际金融制裁的深化
义务性是指国家或者其他行为体受到某个或某组规则和承诺的约束,特别是指行为体的行为在国际法的性原则、程序和话语下受到审查。“国际合作法律化的一个关键性结果就在于对参与国遵守国际义务的影响。” 在义务性的指标中,由高到低包括: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有保留的服从或存在例外条款;建议或指导等。因此,在法律化的过程中,国际制度对参与其中的国家所要求的义务性越高,该国际制度对国家的约束作用就越强,就会促使更多的国家更加严格地履行国际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如前所述,尽管制裁发起国的盟国由于经济利益等原因一般不会主动加入制裁,但随着安理会制裁决议中义务性的提升,与制裁发起国关系密切的国家就会遵守决议的规定,发起对目标对象的金融制裁。当义务性接近 “无条件服从” 时,与制裁发起国关系不很密切的国家也会在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框架下,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自己的行为,或者也跟随制裁发起国对目标国实施金融制裁。虽然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只是为其成员国提供一个基线,各成员国可以在此基础上采取更广泛或更严苛的制裁措施,但它们都不能违反其中的制裁措施。
(二)精确性与国际金融制裁的深化
精确性是指规则清晰地确定了行为体被要求、被授权和被禁止的行动。一个清晰的规定能够明白、准确地告诉相关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该如何行动。某项国际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越狭窄,且在此范围内制定的条款越详尽,对参与国家的影响就越大。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决议中,对每种金融制裁手段都列出了详细的操作方式和制裁清单,从而有利于避免制裁过程中的漏洞,成员国也能更加明确地对特定对象实施制裁,从而提升多边金融制裁的紧密性。例如,若安理会的有关决议中包含了明确的规定,在离岸金融中心的被制裁者也无法逃避制裁,因为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向当局通报关于被制裁的个人和公司资产的义务。
(三)授权性与国际金融制裁的深化
授权性是指第三方被授予权威来实施、解读和运用规则,解决争端和制定更多的规则。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性主要体现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其中,规则制定的程度指标是从提供规范性的表述、制定协议草案到制定约束性条款;规则实施是从秘密监视到监督并公示,从分别执行到集中执行。如果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决议中建立了新的第三方,如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并赋予它们在颁布制裁措施的准则、收集和审查各国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安理会报告和建议等方面的权力,则意味着制裁决议法律化程度提高,对成员国的约束也加大。
为了说明这些制度形式对金融制裁有效性的影响,我们将采用过程追踪(process tracing)的方法来分析伊朗核问题这一案例。所谓过程追踪,就是研究者通过考察案例中的初始条件如何转化为案例结果来探究系列事件或决策的过程。过程追踪要求近距离审视单一案例内的证据,或者具体现象的时间和空间约束条件,从而推导或者检验对案例的替代性解释。这一解释往往是独特的,“也就是说,其他理论没有对同样的事件模式或行为者行为动机的证词作出类似的预测”,所以一个案例的详尽过程追踪可以对理论进行强检验。我们将本案例分为三个阶段,即2004-2007年的单边金融制裁阶段、2008-2009年多边金融制裁的初步形成阶段和2010年以来多边金融制裁的进一步法律化阶段。在对每个阶段的叙述上,我们将详尽地收集具体的经验证据来说明金融制裁所采取的制度形式与制裁效果之间的关系。
四、美国实施的单边金融制裁及其效果(2004-2007)
2002年伊朗的秘密核设施暴露后,美国大为震惊,坚称伊朗企图发展核武器,破坏世界和平。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英、法、德三国政治施压和外交斡旋无果的情况下,美国走上了对伊朗实施单边制裁的道路。如前所述,美国此次对伊朗的制裁着重运用了金融手段,因此,本文将集中考察对伊朗实施的金融制裁及其产生的经济和政治效果。
(一)美国对伊朗实施的单边金融制裁措施
伊朗作为能源大国,其进出口中的外汇交易、外汇储备以及开发项目的融资都高度依赖于全球金融系统。掌握这些金融交易的情报对美国来说相当重要,这样其就可以实施专门针对相关个人和实体的金融制裁。2004 年,随着 “恐怖主义与金融情报部” 的成立,美国财政部成为世界上首个独立拥有专业、高效的金融交易情报收集和分析能力的财政部门,从而大大提升了美国金融制裁的有效性。加之早先在部内设立的 “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 等机构的配合,美国财政部切实领导着对伊朗金融制裁的情报收集、措施制定和实施。
通过情报收集,美国高度怀疑伊朗的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实体运用欺诈性手段,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为伊朗核计划提供帮助。例如,伊朗银行违背国际规约,让其他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处理业务时把它的名字除去,以便于其帮助伊朗政府购买相关核材料和技术时不被发现。鉴于此,2005年6月28日,美国颁布了 “13382号行政令”,冻结美国法管辖内所有参与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中的指定个人及其支持者的资产,并禁止任何美国人与这些被指定者进行交易。在短短的一两年时间里,被制裁的与伊朗有关的个人和实体从最初的20多个增加到50个,包括伊朗原子能组织、伊朗航空工业组织和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等。另外,2007年,伊朗赛帕银行(Bank Sepah)、伊朗国家银行(Bank Melli)和伊朗国民银行(Bank Mellat)均被指控为伊朗发展核计划、购买敏感材料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伊朗国家银行还被控为伊斯兰革命卫队在国际金融体系中进行了多次隐瞒交易名的欺骗性交易。除此之外,2006 年4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旨在加强对伊制裁的法案。根据该法案,任何向伊朗出口或提供有助于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品或技术的个人都将受到制裁,任何在伊朗能源领域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国家、企业或个人的名字都将被美国公布在政府刊物上。随后,美国参众两院又于2007年通过了针对伊朗的第2347、957、970号法案,限制对伊朗的投资和信贷,制裁有分公司在伊活动的总公司等。
除此之外,美国还利用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说服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加入对伊朗的金融制裁中。美国财政部的高级官员曾与数十个国家的40多家非美国银行的高层会面,向其介绍了伊朗的欺骗性金融活动以及被美国列入黑名单的伊朗实体的行为,希望他们重新考虑与伊朗的业务。此外,财政部长鲍尔森(Henry Paulson)还警告说,“如果你与伊朗做生意,就越来越有可能是以某种方式与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做生意”,并强调了他们在解决核争端中的负面作用。
另外,美国财政部还通过一些传统的方式来影响银行家的决定,例如:增加交易操作的难度,对其声誉可能的威胁,对违反财政部规定的欧洲和亚洲金融机构进行惩罚。自2006年起,美国就利用美元在国际贸易中的计价功能和交易中的重要作用,禁止美国的金融机构与伊朗银行的 “掉头交易”(U-Turn transactions)。这样,伊朗在与其他国家完成石油交易之后,后者就无法把从美国银行获得的美元直接转到在其他国家银行中设立的伊朗账户里。如果一个金融机构既不能直接在美国市场中操作,也不能进行掉头交易,那就意味着其在任何一个以美元为基础的市场中进行金融活动均被严重限制。并且,由于对声誉的影响不像贸易禁运那样可以立即得到解除,所以金融机构对此都格外关注。在美国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之后,世界各地的80多家银行,其中包括日本银行(Bank of Japan)、德意志银行和英国的汇丰银行,都终止或大幅减少了与伊朗的业务,并且在伊朗的外资银行数量也大幅减少。进而,这也使得伊朗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保证受到影响。例如,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从2006年初就开始拒绝与伊朗开展新业务,并尽量切断瑞银(UBS)与伊朗的现有业务。2007年末,印度信实工业公司(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被迫停止向伊朗销售汽油,因为它无法再从法国的某些银行获得交易所依赖的信用保证。除了通过以上间接方式制裁伊朗外,美国还对违反其财政部规定的外资银行进行了罚款。2005年12月,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由于被指控通过其在迪拜的分支机构修改电汇支付指令、信用和支票保证等方式,掩护伊朗国家银行进入美国银行系统参与交易,被美国的联邦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罚款8000万美元。“荷兰银行事件” 对其他外资银行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它们转向配合美国的金融制裁行动。2007年3月,美国 “恐怖主义与金融情报部” 副部长斯图尔特・利维(Stuart Levey)在一次演讲中警告说,“那些试图与高危险对象开展业务的机构要注意,如果它们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它们可能会是下一个”。
(二)美国单边金融制裁的效果
美国财政部主导下的单边制裁措施 —— 如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的 —— 的确对伊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金融制裁影响了伊朗石油开发项目的融资环境。伊朗石油部长哈马内(Kazem Vaziri Hamaneh)承认海外银行和金融家们减少了与伊朗的合作,导致伊朗石油业融资困难。伊朗原计划开发与卡塔尔共享的一块天然气田,但由于融资受限,与外国公司的合作迟迟难以达成。同时,这些制裁措施也限制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购买新的设备来实现现代化。其次,金融领域业务的缩减间接影响了伊朗与贸易伙伴的进出口数量。正如瑞士信贷的一位发言人所说,增加的政治、金融和声誉风险使得欧洲的金融机构缩减了其在伊朗的业务,这也影响了欧盟国家与伊朗之间的贸易。2005年,27个欧盟成员国大约有价值180亿美元的货物出口到伊朗,而这个数字在2006年跌至约130亿美元,2007年更是降至约50亿美元。小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也受到影响,由于必须提前支付现金,造成成本的增加,这也使得伊朗国内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最后,在对伊朗的金融制裁中,通过着重对伊斯兰革命卫队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工业项目在国际金融中的限制,直接作用于伊朗的精英,的确对伊朗政权施加了压力。
但是,美国单边的金融制裁仍存在很多漏洞,给伊朗留下了可以规避制裁的空间。首先,尽管美国财政部切断了许多金融机构与伊朗的美元业务,但并没有完全阻止伊朗使用其他货币进行石油交易。这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美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又严重影响了美国使用金融手段制裁伊朗的效果。从2006年起,伊朗就开始寻求通过欧元来完成原油销售的支付,并将其作为转换外汇储备工作的一部分。伊朗国家原油公司(NIOC)经理称,根据伊朗央行的指示,伊朗国家原油公司在原油供应条款中添加了一条 —— 要求买方支付方式是欧元或其他非美元货币。2007年,全球购买伊朗原油最多的公司 —— 中国的珠海振戎公司,已经改用欧元支付所购买的大部分伊朗原油。这是伊朗宣传使用其他货币完成原油交易后首个被证实的案例。伊朗中央银行行长谢巴尼(Ebrahim Sheibany)说,伊朗一半以上的石油收入目前已经不用美元支付。其次,虽然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的确减少了它们与伊朗的业务,但那些规模较小的二线银行却作为替代者参与到与伊朗的交易中(如巴基斯坦银行)。这些银行对于美国的警告并不太关注,也不太在意对自身声誉的影响,且不在乎被美国市场隔离,它们甚至本身就不在美国做生意。最后,当美国拒绝与伊朗开展贸易后,中国和阿联酋,甚至某些欧洲国家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迅速填补了空缺。2006-2007年中伊双边贸易中,中国对伊朗出口激增70%;阿联酋与伊朗的商业关系也更加密切,2006年两国的双边贸易额增长了120亿美元。尽管由于高风险的存在,大多数欧洲公司都放弃了与伊朗的合作,但挪威的一家公司(Norsk Hydro ASA)还是在2006年9月与伊朗签署了价值1亿美元的石油开发协议。
美国单边制裁的有效性遭到削弱,直接导致伊朗核问题在政治上进展不大。2006年,在英、法、德三国磋商机制的基础上,美、中、俄加入,形成了关于伊核问题的六国磋商机制。同年6月,六国外长在维也纳举行会议并达成共识,提出了一项旨在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新方案,又称 “六国方案”。该方案包括了旨在要求伊朗暂停铀浓缩活动的一揽子鼓励性和惩罚性措施。但伊朗方面反应消极,依然重申伊朗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但决不放弃获得核技术的权利。虽然随后伊朗表示愿意马上与这项方案的提出国进行认真对话,但故意回避最为关键的暂停铀浓缩问题。2007年4月9日,伊朗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Mahmoud Ahmadinejad)宣布,伊朗已有能力进行 “工业规模” 核燃料生产。次日,伊朗副总统兼伊朗原子能组织主席阿加扎德(Gholamreza Aghazadeh)宣称制订了在纳坦兹核设施内安装5万台用于铀浓缩活动的离心机的相关计划。同年11月,内贾德总统在一次演讲中表示,伊朗目前已生产出3000台用于铀浓缩的离心机,并表示伊朗不会在核权利上后退,不会放弃铀浓缩活动。
五、多边金融制裁的初步形成及其效果(2008-2009)
美国一方面对伊朗实施单边金融制裁,另一方面竭力说服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加入到对伊朗的制裁中。但是,依靠自愿服从和有限加入的国际合作的确为伊朗规避制裁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为了增强金融制裁的效果,美国通过主动寻求国际制度来增强制裁的效力,扩大制裁联盟的范围,加大对伊朗的经济和政治压力。
(一)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出台
早在2006年1月,伊朗就已重启铀浓缩活动,并恢复了中止两年多的核燃料研究。就此,美国敦促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将有关伊朗核问题的报告提交给联合国安理会。同年3月,安理会主席发表声明,重申了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表达了对伊朗核计划的关切,希望伊朗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工作,遵守和平利用核能的规定。由于伊朗拒绝执行相关规定,同时消极应对 “六国方案”,安理会于2006年7月31日通过了 “第1696号决议”,要求伊朗暂停所有铀浓缩的相关活动,包括研究与开发,并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予以核查,否则将对其实施制裁。但伊朗拒绝执行该决议。同年末,美国极力推动安理会通过了第一个对伊朗的制裁决议 ——“第1737号决议”。决议规定,“所有国家都应冻结在本国境内为附件指认的人或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所有国家都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或实体都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提供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使其受益”。在这份决议的附件中,共包括伊朗参与核计划和弹道导弹计划的10家实体及12名个人。并且,安理会还设立了一个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负责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交增加制裁效力的意见和建议。虽然安理会的决议是目前国际上合法性最高、对成员国制约程度最大的国际制度,但由于这是第一份关于伊朗的制裁决议,其中关于金融制裁的规定只有一条,且从保障基本开支、非常开支以及司法留置等角度对该条款做了例外规定,故法律化的义务性较低。并且,在附件中仅列出被制裁的总公司名称和个人的名字,因而条约的清晰性有限,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判断。加之各国都有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所以在2006年安理会的两个决议通过后,其他国家并未明显参与对伊朗的金融制裁。换言之,从2004年到2007年,针对伊朗的金融制裁仍以美国的单边行动为主。直到安理会在2007年继续通过决议对伊朗实施制裁,特别是通过2008年的制裁决议后,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善。
2007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Mohamed ElBaradei)向该机构理事会和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有关伊朗履行安理会 “第1737号决议” 情况的报告。报告认定伊朗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铀浓缩活动。同年3月24日,安理会通过了 “第1747号决议”。在 “第1737号决议” 的基础上,该决议规定,除了用于人道主义和发展,不再承诺向伊朗政府提供新的赠款、金融援助和优惠贷款。在被制裁的伊朗实体和个人方面,除了数量有所增加,还加上了被制裁实体的下属公司名称,列出了它们具体从事的与决议相违背的业务。并且,鉴于伊斯兰革命卫队在伊朗的重要地位,决议中还将伊斯兰革命卫队中被制裁的实体和个人单独列出,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其的重视。
由于伊朗不仅没有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规定,反而加快了国内核计划的实施,国际原子能机构、“六国磋商机制” 中的国家同伊朗的外交谈判也未达成实质性成果。2008年3月3日,安理会通过了 “第1803号决议”,再一次加大了对伊朗的制裁力度。在金融制裁方面,“呼吁所有国家在为与伊朗从事贸易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做出新承诺时,包括为参与此类贸易的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时,保持警惕”,“呼吁所有国家对本国境内金融机构与设在伊朗境内的银行及其在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从事的交易活动保持警惕”。这项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有些国家,甚至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在内的美国的一些最亲密的盟友一直在为伊朗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鼓励和促进出口贸易,并且欧盟一直是伊朗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伊朗对外贸易中约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另外,被制裁的实体和个人分别增加了12 家和13名,且涵盖面十分广泛。这些实体包括能源公司、化学机构、研究机构等,个人包括科学家、银行家、军人、公司总裁等。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加强了对成员国的监督力度,决议中 “吁请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为切实执行上文…… 采取的措施”。这有利于各国积极履行决议中规定的义务,提高金融制裁的效果。2008年6月,欧盟冻结了伊朗近40个实体和个人的资产,日本与欧盟也限制了给伊朗的国际贷款。对此,伊朗问题分析家肯・卡兹曼(Ken Katzman)曾写道,“在联合国安理会 2008年的决议之后,针对伊朗的多边金融制裁初步形成”,“这代表着美国及其盟友在这个问题上曾经的差异在缩小”。
(二)美国与其盟国对伊朗的金融制裁
由于外交谈判未取得明显进展,2008年9月,欧盟在维也纳发表声明指出,伊朗一直在挑战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大力进行铀浓缩活动,而其核活动完全否定了伊朗自己关于核计划是为了和平目的的解释,这不能不让人担心。在这种情形下,正如同年欧美峰会宣言所说,随着伊朗核问题的深入发展,欧盟将采取 “胡萝卜加大棒”、谈判与制裁并行的双轨战略,以激励伊朗改变其核计划。因此,在美国极力推动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朗的多轮制裁后,欧盟和日本等美国主要盟国也加入了对伊朗的金融制裁。
从2008年6月24日起,欧盟关闭了伊朗国家银行在英国伦敦、法国巴黎和德国汉堡的办事处,并冻结了15家伊朗企业和组织的在欧资产。此外,20名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伊朗人士被禁止进入欧盟成员国,他们在欧盟国家的资产也被冻结。在要求伊朗在两周内停止铀浓缩活动无效后,欧盟又宣布对伊朗实施新一轮制裁,呼吁成员国在对伊朗贸易批准新的出口信贷等金融支持时 “表现出克制”,同时 “限制金融机构与伊朗境内银行之间的活动”。2008年,英国财政部发布了 “2008年金融限制清单”,该清单规定 “不允许在英国的金融机构办理与伊朗航运公司和伊朗国家银行相关的业务”。除欧盟以外,美国的其他盟友也采取了针对伊朗的金融制裁措施。例如,2008年4月22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声明称,日本已经冻结了上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点名的与伊朗敏感核活动和核扩散有关的12家机构和13名个人的资产,其中包括参与生产离心机部件和弹道导弹的企业。在此之前,日本已经将23家伊朗组织和27名个人列入 “黑名单”。同年11月,澳大利亚对伊朗国家银行和伊朗出口开发银行实施了制裁。
美国一方面积极促成对伊制裁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也并未放松对伊朗实施单边的金融制裁。在联合国安理会 “第1803号决议” 通过后,美国财政部陆续对伊朗农业、医学核研究中心以及伊朗国有轮船公司等 20多家伊朗企业进行了金融制裁,冻结了这些公司在美国司法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并禁止美国的企业和个人与它们进行商业往来。2008年10月,美国又宣布对伊朗出口开发银行实施金融制裁,该银行在美国的账户和其他金融资产将被冻结。美国财政部负责人指出,由于伊朗的大型国有银行遭到金融制裁,伊朗正在利用一些缺乏知名度的银行为其核项目提供金融支持。2009年1月,美国财政部对英国劳埃德银行处以了3.5亿美元的罚款,因为该银行向美国金融机构隐瞒了伊朗客户的信息,利用欺骗手段访问了美国金融系统。
2009年初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台后,与之前小布什总统对伊朗的强硬姿态不同,多次发出希望与伊朗缓和关系的信号。在就职典礼上,奥巴马重申希望与伊朗进行直接对话,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伊朗核问题。同年4月,美国政府宣布将全面参与 “六方” 与伊朗的核谈判,主动放弃了此前坚持的伊朗必须先停止铀浓缩活动的前提条件。但是,奥巴马政府在表示愿意与伊朗缓和关系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对伊朗的遏制政策。美国财政部3月3日发表声明宣布,由于伊朗国民银行资助本国政府推行核计划及导弹研发计划,11家与之存在业务联系的伊朗公司将受到美国的制裁。这是奥巴马政府自2009年1月执政以来首次宣布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依照惯例,2009年3月15日,奥巴马政府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续延了一年。“H.R.2194号议案”(即 “2009年伊朗精炼油制裁法案”)在搁置数月后,终于在2009年底以压倒性多数在美国众议院通过;参议院也于2009年11月提出了与 “H.R.2194号议案” 内容相似但制裁范围更广泛的议案 ——“S.2799号议案”(即 “2009年伊朗制裁、责任及撤资法案”)。在这些议案通过后,伊朗进口石油制品的公司,以及为该公司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和为其货运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将遭到制裁,制裁内容包括禁止这些公司进入美国市场或进行外汇或金融交易等。
(三)初步形成的多边金融制裁所产生的效果
在遭受到来自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金融制裁后,伊朗国内经济的各个方面均受到了冲击。制裁导致大量的外国投资者从伊朗撤资,其外国直接投资从2005年的30亿美元下降到2008年的不足15亿美元。外资减少还导致伊朗石油开发放缓。尽管从2005年到2009年石油价格上涨,但由于产量减少,伊朗石油出口收入一直维持在800亿美元左右。金融制裁更为直接地影响了伊朗的银行业。伊朗赛帕银行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其他银行也在苦苦挣扎。与国际金融界需要密切合作的伊朗出口开发银行,2005年与其保持金融合作的国外金融机构有29个,但到2008年只剩下了8个。伊朗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从2006年的56个下降到了2008年的20个,并且 17家伊朗的国有和私有银行由于信用短缺接近破产。2008年11月,60位伊朗著名的经济学家在一封公开信中呼吁 “政府需要做彻底的改变”,“制造紧张的外交政策吓跑了外国投资,对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涉及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成本”。
虽然经济上的压力仍然未能使伊朗在核问题上做出政策上的转变,但已促使其愿意更多地参与到谈判中,与国际社会进行对话。在 “第1803号决议” 通过之后,伊朗强烈回应,称不会对自己产生任何影响,但同时表示愿意保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2008年上半年,美、俄、中、英、法、德六国外交部官员分别在上海和伦敦举行会谈,达成了全面、长期和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复谈方案。该方案增加了诸多鼓励性措施,但明确要求伊朗暂停铀浓缩活动。同年7月,六国外交部官员在日内瓦与伊朗首席核谈判代表贾利利(Saeed Jalili)举行会谈,复谈方案遭到伊朗的拒绝。伊朗大选结束后,伊朗核问题谈判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但重启的国际谈判依旧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09年9月7日,伊朗总统内贾德表示伊朗已准备好与六国进行谈判,但不会就其核权利进行任何讨论。会谈前夕,伊朗宣布已研制出新一代离心机,并掌握了生产核燃料的所有工序。美、英、法三国领导人一致发表声明,谴责伊朗对国际社会的隐瞒行为。同年10月1日,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Solana)以及六国高级外交官在日内瓦与贾利利再次举行会谈,探寻伊朗核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这也是美国高官首次正式参加对伊会谈,美伊官员还利用会谈间隙举行了非正式双边磋商。然而,贾利利表示,伊朗将遵守其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的义务,但不会放弃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国际谈判的失败,使得各方,包括希望与伊朗缓和关系的奥巴马政府,又走向了对伊朗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的道路。
六、多边金融制裁的进一步法律化及其效果(2010 年至今)
2010年,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朗发起了第四轮制裁。在此基础上,不仅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国家对伊朗实施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甚至之前未参与制裁的海湾国家、中国和俄罗斯在态度上也出现了转变,金融制裁中的国际合作得到深化。这也使得从2013年底起伊朗在核问题政策上做出了一定的改变,这是国际社会在处理伊朗核问题10年以来首次取得实质性成果。
(一)联合国安理会 “第1929号决议” 的通过
在先前的制裁措施都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美国希望再次推动安理会通过对伊朗更加强硬的制裁措施,进一步在经济上摧毁、在政治上孤立伊朗,而中国和俄罗斯一直是美国在这方面的阻力。为了得到中国和俄罗斯的支持,美国不得不放弃一些强硬的制裁措施,其中包括一些已经在美国及其盟友中实施的金融措施。例如,先前的草案中禁止外国投资伊朗债券,由于伊朗国家银行宣布出售价值10亿欧元的债券以开发南帕尔斯天然气田,而这关系到中国的利益,因此新的草案没有提到禁止购买伊朗债券。最终的制裁方案中也没有直接针对俄罗斯涉足较深的伊朗能源项目。这表明,美国希望在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德国保持团结的基础上对伊朗采取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尽管在决议通过之前经历了一系列的磋商和妥协,与原先的设想相比有所退步,但2010年6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 “第1929号决议” 仍是迄今为止对伊朗实施的力度最大、措施最为详尽的一次国际层面的制裁。
在法律化的义务性方面,此次决议不仅扩大了成员国需要履行的义务范围,而且取消了之前决议中提及的在金融制裁方面的例外条款。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在履行目前对伊朗制裁的三个决议的义务以外,应 “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伊朗银行在本国境内开设新分行、子公司或代表处,并禁止伊朗银行与受本国管辖的银行设立新的合资机构、获得这类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或者与这类银行建立或保持代理关系,以防止其为伊朗银行提供金融服务”,“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本国境内或受本国管辖的金融机构在伊朗开设代表处、子公司或银行账户”,“只要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活动可能有助于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并且,各国应 “按照本国授权和立法加强监测”。
法律化的精确性主要体现在决议的制裁清单中,不仅被实施金融制裁的实体和个人数量大幅增加,而且与之前相比提供了更加详尽的信息。参与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的个人和实体共23个,包括负责设计和建造重水反应堆的伊朗现代工业技术公司、协助伊朗进行不正当美元交易的伊朗第一东部出口银行以及从事伊朗核计划相关研究工作的伊朗国防科技研究中心;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拥有、控制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共15个,其中大部分为 Khatam al-Anbiya 公司拥有或控制,该公司代表伊斯兰革命卫队负责大型民用和军用建设项目和其他工程活动,包括伊朗铀浓缩设施建造工作;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拥有、控制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共3 个。这些被制裁行为体的信息都被详细披露,包括它们从事的非法活动、公司的别名以及它们在伊朗甚至在其他国家的详细地址。
除此之外,该决议不仅在原有基础上提升了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还成立了新的第三方机构,增加了保证决议在成员国中实施的多项监督措施以及情报收集措施,提高了该决议中法律化的授权性。决议规定:“设立1个至多由8 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组),初步任期一年,在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以下任务:…… 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的…… 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决议事件的资料;至迟在任命专家组后9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组工作的临时报告,并最迟在专家组任务结束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附有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已经采取的步骤”。“第1929号决议” 在义务性、精确性和授权性上均进一步提升,使多边金融制裁的法律化由软变硬。此后,不仅西方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伊朗的制裁,海湾国家、中国和俄罗斯等非西方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转变了之前的对伊政策,多边金融制裁得到深化。
(二)非西方国家在制裁伊朗态度上的转变
由于制裁的实施,伊朗与欧洲主要经济体和某些亚洲国家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困难。这使得伊朗不得不选择其邻国 —— 海湾国家,特别是阿联酋进行贸易和投资。2000年之前,两国的双边贸易还非常有限,但随后经历了迅猛的增长。海湾国家对伊朗的出口从2000年的13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34亿美元;伊朗对海湾国家的出口则从2000年的6.3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26.2亿美元。2005年内贾德上台后,除了经贸关系,伊朗也更加注重加强与海湾国家在外交上的合作,以促使海湾国家反对西方国家对伊朗的制裁。为了减少伊朗通过海湾国家 —— 特别是阿联酋 —— 规避制裁,美国多次敦促阿联酋政府及其金融机构减少与伊朗的实体间的业务。例如,2008年,美国对阿联酋的金融机构施压,让其削减与伊朗的贸易融资服务业务,并警告违反者将失去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在美国的经济利益而不得不遵守,但阿联酋政府却一直不愿公开支持美国的单边制裁,尽管其与伊朗存在岛屿争端。因此,在对伊制裁问题上,海湾国家经常表现出冷淡的态度,拒绝配合美国单方面实施的制裁。
虽然对美国的单边制裁表现得并不积极,但对于联合国授权的制裁,特别是在2008年的制裁决议颁布之后,越来越多的海湾国家表示愿意全面配合、执行决议。安理会 “第1803号决议” 生效后,根据制裁清单,迪拜的48家国际、当地或家庭金融机构切断了与伊朗被制裁银行的业务。从2009年开始,沙特在伊朗核问题上的态度也更加接近美国的政策,直言不讳地表达了其对伊朗核项目的担忧,并表示愿意在制裁上提供更积极的合作。更加明显的表现是在2010年联合国授权对伊朗制裁后,海湾国家迅速回应。在决议生效几天后的6月2 日,阿联酋央行下令本国银行、货币兑换商、投资和金融公司及其他融资实体 “冻结为任何被认定参与伊朗核或弹道导弹活动的人或实体的账户存款以及汇款”。按照新的制裁规定,共有41个伊朗实体或个人在阿联酋遭到制裁。自从阿联酋和其他海湾国家对伊朗实行了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后,自2010年6月起,伊朗不得不日益转向土耳其,以实现货物运输。毫无疑问,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严格执行联合国授权的制裁后,对伊朗经济上的打击是非常严重的。
中国和俄罗斯在制裁伊朗的问题上表现得并不积极,两国都表示只会支持联合国的制裁,对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单边制裁表示谴责。但是,作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两国在四次安理会制裁伊朗的决议中都投了赞成票,表明它们在制裁伊朗的问题上持赞同态度。尽管中俄两国迄今并未对伊朗采取明显的金融制裁措施,但在其他方面还是主动或被动地采取了一些行动。
2007年末,伊中商会会长阿斯加拉迪(Asadollah Asgaroladi)表示,中国银行停止了与伊朗相关的信用证业务,中止了为伊朗商人提供金融服务。中石油由于担心 “伊朗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在延误3年多后终于征得伊朗的同意,撤出2009年达成的南帕斯油田合作项目。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的研究人员说:“这个项目毫无疑问是非常有价值的,但一旦投入进去,在时间和金钱上都无法做到确切预算,甚至有可能被拖成无底洞。” 从2012年起,考虑到由美国制裁导致的进口成本持续增加,中国减少了从伊朗进口石油,而逐步转向海湾地区。
在伊朗核问题日益严峻以及联合国的多次制裁决议出台后,2009年,时任俄罗斯总统的梅德韦杰夫在一次讲话中称:“制裁并非对解决所有问题都有效,但有时候采取制裁的办法乃无奈之举,这也未尝不可。” 随后,在接受采访时,梅德韦杰夫再一次提到 “不排除对伊朗实施制裁的可能性”。在安理会 “第1929号决议” 通过后,梅德韦杰夫总统于2010年9月颁布了一项法令,取消了向伊朗出售武器,包括备受期待的S-300导弹防御系统,因为该系统在联合国对伊朗制裁范围内。2012年,伊朗驻俄罗斯大使称,俄罗斯VTB24银行打算冻结与其合作的伊朗使馆的账户。
(三)西方国家继续提升对伊朗的制裁力度
2010年联合国安理会 “第1929号决议” 达成后,西方国家内部在制裁伊朗的问题上达成了空前的团结。美国和欧盟都对伊朗实施了多轮力度不断加大的制裁措施,日本、韩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也采取了各自的措施。
2011年底,奥巴马签署 “2012年国防预算法案”,规定 “凡与伊朗央行或伊朗其他金融机构发生重要金融业务关系的外国金融机构,将不得在美国开设或保留银行账户”。这使本来就困难重重的伊朗石油贸易结算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并表明美国开始对伊朗央行采取制裁措施。另外,2012年8月,纽约州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服务局指控渣打银行隐瞒了与伊朗的2500亿美元交易,为此渣打银行被迫同意支付3.4亿美元的罚款。2013年4月,美国财政部又对伊朗的数家银行及个人进行金融惩罚,指控其试图通过洗钱的方式规避国际社会的制裁。美国财政部称,伊朗商人巴巴克・赞贾尼(Babak Zanjani)以及第一伊斯兰投资银行因向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提供财政及其他方面的支持而被列入黑名单。同年6月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 “13645号行政令”,首次对伊朗的货币(里亚尔)实施金融制裁,试图迫使伊朗的货币只能在其国内使用。这次直接且有针对性的制裁适用于大量购买或出售里亚尔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那些在伊朗国外持有大量里亚尔的账户,以使持有该货币的银行和企业对其进行抛售,进一步削弱该货币的价值。在该制裁措施出台之前,里亚尔仅2012年就贬值70%以上。
在安理会第四份制裁决议通过后,2010年7月,欧盟27个成员国外长举行会议,通过了一套针对伊朗的、全面的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裁措施。措施包括对40名伊朗高级官员的银行资产进行冻结,高于52000美元现金转移支付需要提前申请。2011年5月,德国政府依据欧盟制裁伊朗的上述决定关闭了伊朗在德国设立的 EIH银行(Europaisch-Iranische Handels Bank)。2012年3月,被称为 “全球银行业神经中枢” 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宣布,根据欧盟制裁伊朗金融业的决定,将终止30家伊朗银行使用这一国际银行合作组织提供的跨境支付服务。SWIFT首席执行官坎波斯(Lazaro Campos)在该协会网站上发表声明,称这是一个 “重大和空前” 的决定。2013年1月,欧盟发布又一轮更加严厉和全面的金融制裁措施,包括 “禁止向伊朗提供优惠贷款…… 禁止与伊朗公共机构和中央银行进行黄金、贵金属或钻石贸易,禁止向伊朗央行交付钞票和铸币…… 禁止伊朗银行在欧盟设立分行和创建合资企业”。并且,在欧盟的此轮制裁中,只有78个实体和个人包含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清单中,另有400多个是欧盟追加的。
美国的其他盟友也对伊朗采取了制裁措施。2010年,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决定,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将进一步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措施,并要求金融机构切实执行。随后,韩国政府也表示,根据安理会 “第1929号决议”,韩国将对伊朗采取包括金融、运输等领域的一系列制裁措施,并且除决议指定的制裁对象以外,追加102家实体和24名个人。特别是对于涉嫌参与伊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的伊朗国民银行首尔分行,以其涉嫌违反外汇交易法为由,对其采取了停业6个月的制裁措施。2011年11月21日,英国政府要求各金融机构自当日下午3时起停止与伊朗任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商业往来,包括伊朗央行。同日,加拿大外交部长宣布,鉴于伊朗并未停止谋求发展核武器的步伐,加拿大决定进一步扩大对伊朗的制裁,有条件地禁止与伊朗进行金融交易,同样包括与伊朗央行之间的合作。
(四)伊朗核问题的进展及制裁措施的放缓
2013年8月,伊朗外交部发言人阿巴斯・阿拉奇(Abbas Araqchi)表示,伊朗将任命新的首席核谈代表,并重启与伊核问题相关六国的谈判。同年10月28-2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伊朗就伊朗核问题核查框架文件举行对话,并在维也纳发表联合声明,称此次对话富有成果,双方将继续努力,争取尽快就解决伊核计划中的 “突出问题” 达成一致。随后,11月20-24日,六国与伊朗在日内瓦举行了新一轮对话,六国外长与伊朗外长就伊朗核问题达成了里程碑式的《日内瓦协议》。根据该协议,伊朗同意暂停生产丰度为5%以上的浓缩铀,同时稀释或转化库存的丰度为20%的浓缩铀;未来6个月里,伊朗将不新增丰度为3.5%的浓缩铀库存,不再兴建额外的铀浓缩设施,不新增离心机等。这是伊朗核问题产生以来达成的最有实际意义的协议。伊朗总统鲁哈尼表示:“尽管解决伊核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日内瓦协议的签署是各方建立互信的第一步。”2014年1月20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伊朗已经开始稀释其拥有的丰度为20%的浓缩铀,并在不断地将其转化为民用核燃料;伊朗已经关闭了纳坦兹和福尔道(Fordow)铀浓缩厂的多台离心机级联,停止了阿拉克重水反应堆。这表明伊朗已经开始执行与伊核问题相关六国达成的第一阶段协议。之后,伊朗与六国围绕解决伊核问题全面协议的具体要素进行了多轮实质性谈判。但是,由于在伊朗浓缩铀项目处置上的分歧仍然存在,达成全面协议的最终期限被两次推迟。2014年11月24日,六国外长与伊朗外长在维也纳举行磋商会议,表示将争取在2015年3月底达成框架协议,在7月1日前达成全面协议。尽管对于能否在新的最后期限前达成协议还有待观察,但各方均持续不断地为谈判作出建设性努力,并传递出积极信号,希望达成一份长期性且具有实质性作用的协议。伊朗决定在最新的延长期内以每月5公斤的进度,将氧化铀转化为核燃料,这表明用其制造核武器将相当困难。另外,美国国务卿克里(John Kerry)表示,美国希望在3-4个月内达成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全面协议,并暗示全面协议可能会比预期早几个月达成。
在伊朗核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以美国为首的对伊朗实施制裁的国家纷纷向伊朗示好。面对美国国会对伊朗的强硬态势,美国总统奥巴马让民主党议员不要再提议对伊朗实施新制裁,以免破坏来之不易的缓和气氛。2014年3月,美国政府允许美伊两国大学交换留学生,可以由美国金融和信贷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随后,美国财政部批准了美国波音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向伊朗出口商业飞机的特定部件,这是近35年来美国航空企业首次获准与伊朗接触。另外,伊朗石化产品贸易以及黄金和其他贵金属贸易等也获得美国的许可,并可以提供相关保险、交通和金融服务。对于通过在美的外国金融机构对伊朗支付的42亿美元原油收入,美国也承诺会做出具体安排。2014年1月,欧盟宣布对伊朗的部分制裁暂停6个月。在石油贸易领域,欧盟将不再禁止向伊朗原油运输相关业务提供保险服务,不再禁止进口、购置及运输伊朗石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在金融领域,欧盟解除了成员国及其金融机构与伊朗政府、央行和公共部门之间的贵金属交易禁令,欧盟与伊朗的资产转移限定也有所放宽。2014年2月20日,英国外交部表示,从当天起正式恢复与伊朗的直接外交往来,双方不再通过第三国处理有关外交事务,而是通过两国互设的非常驻临时代办等直接进行。除此之外,欧洲法院还分别于2014年6月和7月宣布解除对伊朗国家油轮公司、谢里夫理工大学以及一些金融机构和伊朗商人的制裁。在《日内瓦协议》达成后,日本成为第一个向伊朗支付款项的原油买家,达5.5亿美元。韩国也紧随其后,于2014年3月7日向伊朗支付首笔5.5亿美元的石油进口款项,成为第二个向伊朗支付石油款项的国家。
七、结论
关于国际合作对制裁的作用,在关于经济制裁的研究中已有充分的讨论,但关于国际合作或国际制度对金融制裁作用的研究还较为缺乏。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由于单边金融制裁容易被目标国规避,制裁发起国会主动寻求多边的国际合作以降低目标国规避制裁的可能性。为了扩大制裁联盟的范围和提高联盟的紧密度,制裁发起国会努力提高国际合作的法律化程度以达到提高金融制裁效果的目标。
本文在这一分析框架下,运用过程追踪的方法,分析了针对伊朗核问题实施的金融制裁及其相应的效果。在2002年伊朗核问题产生以后,美国严重怀疑伊朗以和平利用核能为掩护发展核武器。为了使伊朗放弃核计划,美国对伊朗实施了多轮次的金融制裁。尽管美国是世界上最有能力实施金融制裁的国家,但伊朗仍然能对美国的单边金融制裁措施进行规避,从而降低了其制裁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开始寻求国际合作,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多轮对伊朗的制裁决议,影响其盟友和其他非西方国家加入到对伊朗的金融制裁中。随着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在法律化程度上的不断提高,更加深化的多边金融制裁对伊朗产生了更大的压力,使得相关六国最终于2013年底与伊朗达成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日内瓦协议》,为最终解决伊朗核问题带来了希望,各国也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伊朗的制裁。简言之,金融制裁在促使伊朗核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法律化程度较高的多边金融制裁比法律化程度较低的多边金融制裁和单边金融制裁更加有效。
当然,促使国际社会在伊朗核问题上取得进展的因素很多,本文讨论的金融制裁只是其中之一。例如,有分析指出,政治观点更接近改革派且在伊朗核问题上坚持更灵活战略的哈桑・鲁哈尼在2013年当选总统后,主动向美国表达了缓和的意愿,抛弃了内贾德时期对美强硬对抗的态度。此外,自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作为伊朗核问题中另一关键方的美国更愿意将精力放在国内经济发展上,同时对外战略的重点逐步从中东转向亚太,在中东战略收缩态势明显。与伊朗关系的缓和也符合美国的政策意图。可见,伊朗和美国国内政治的变化以及对外战略的调整也是使伊朗核问题出现转机的重要原因。但是,在伊朗国内,真正掌握最高权力的仍然是伊朗的最高领袖哈梅内伊(Ali Khamenei),伊朗总统的更迭以及其政治态度的转变只是表象。若非哈梅内伊在核问题上态度有所转变,美伊之间的关系也难以缓和。在美国方面,对国内的关注和对外战略的调整并不是从2013年才开始的,而是从2009年初就已开始,随后美国在伊朗问题上经历了从寻求缓和到加强制裁的过程。所以,从美国方面也不能完全解释伊朗核问题为何在2013年才出现转机。我们认为,这些因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伊朗核问题的进展,但并不比在国际合作中效果不断提升的金融制裁在其中的解释力度更大。
此外,影响金融制裁有效性的因素也不止国际合作的法律化这一个因素。被制裁国对制裁国在金融上的依赖程度、金融制裁本身的强度以及被制裁国抗拒制裁的决心等,都会影响到金融制裁的有效性。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无意于解释历史上所有金融制裁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在不同的案例中,由于前提条件不同,影响金融制裁有效性的主要因素也不尽相同。因而,只有通过对其他案例的考察,才有可能发现使得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找到这些条件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但是我们发现,在伊朗核问题这一案例中,国际合作的法律化能够比其他因素为金融制裁的有效性提供更加有力的解释。作为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案例,伊朗核问题的演变比较清晰地反映了国际合作的法律化与金融制裁有效性之间的因果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的研究不仅具体解释了国际金融制裁在伊朗核问题演变中的作用,而且在一般的意义上对于理解国际金融制裁中的因果机制也有其理论上的价值。也就是说,“理论的有效性以及它至少对一个案例的解释能力,可以有力地得到确证”。
有意思的是,目前备受瞩目的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中,国际合作与制裁初步效果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符合本文的分析框架。毋庸置疑,美欧携手对俄罗斯进行的制裁说明了国际合作有助于制裁效果的发挥。2014年3月以来,随着乌克兰危机的不断升级,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的高官、能源产业、金融机构等实施了多轮金融制裁,加之国际油价大幅下跌,俄罗斯国内出现卢布持续贬值、外资严重出逃、债务问题凸显等状况。但是,此次制裁的国际合作并没有实现法律化,因此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限,这为俄罗斯规避制裁提供了机会。例如,2014年5月21日,中国与俄罗斯签署了一份为期30年、总价值高达4000亿美元的天然气长期供销协议。在卢布贬值后,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商务部长高虎城均表示中国会力所能及地向俄罗斯提供帮助。此外,2014年12月,在普京访问印度期间,俄印两国签署了包括能源、安全等领域在内的20余项合作协议,印度总理莫迪也表示印度将继续支持俄罗斯。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金融制裁并没有迫使态度强硬的普京做出让步,“相反,制裁可能会使俄罗斯对基辅采取更严厉的态度”。当然,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还在进行中,制裁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我们相信,跟踪研究这一案例将会为金融制裁的有效性分析提供有益的补充。